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15〕164号
颁布日期:2015-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42号)精神,依法保护全市生态环境,加强环境执法,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现就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依法行政贯穿环境监管执法全过程

全面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行政法治原则,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一)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法治理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学习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作为常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培训考核计划,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法治水平;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大力推动环保教材进课堂活动,深入宣传普及环保法律法规,营造学法用法浓厚氛围,引导社会各界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严格依法保护环境,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作为评判辖区环境监管执法的考核指标,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环境监管相关制度。以新《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辖区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结合环境监管执法实际,围绕大气、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等环境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同时按照国家要求,提高全市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职用权。要完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案件,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找准依据,提取证据,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

二、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按照严查、严处、严管总要求,采取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实施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确保“底线”和“红线”,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一)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负总责,严格按照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属地管理、市级督查、总结报告和后督查的方法和步骤扎实推进,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类专项环境保护大检查,确保2015年9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依法查处,立即整改,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重要情况逐级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督促落实。各阶段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建立倒计时提醒制度,阶段工作结束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前,逐级申请转段,经本级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转段。对宣传不到位、督查检查不深入、问题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企业,不得转入下一阶段工作,主要领导要说明情况。环保部门要按照要求定期调度工作,组织对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情况。

(二)严肃惩处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三)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5年10月前,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登记造册备案。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要求的,一律予以清理;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2016年12月份前完成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任务,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帐,跟踪整改落实。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和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等行政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甘肃省重大环境问题约谈办法》,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排污企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常设联络员,专职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要区分行政、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由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实施,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要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地区,采取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方式,开展集中检查。

三、以制度体制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纠正在岗不履职、履职不尽责、越职乱作为等问题,强化对环境监管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一)加大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大众媒体平台,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及时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重点减排项目和减排工程建设进展等环境信息,主动向社会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着力规范环境监管执法模式。要以“规范、精细、高效、智能”为目标,严格按照环境监管执法“6+1”监管模式,实施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不断推进网格化、痕迹化、模板化、流程化、智能化、分类化监管和编制环境监管执法计划的落实。不断完善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网格单元,明确责任人、监管任务,落实监管方案;各县(市、区)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辖区内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制定差别化监管措施;对监管执法全程采取书面、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保全证据,实现痕迹化管理;规范和优化环境监管执法程序,实现目标流程控制、任务流程分解、部门流程衔接;明确不同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模板主要内容,实现检查程序内容统一规范;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移动执法等系统,降低现场检查频次,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根据环境监管执法重点内容,划定重点和一般监管区域、行业、企业,确定监控名单,编制年度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各县(市、区)年度环境监管执法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

(三)强化环境监管督查稽查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和其他事项的综合监督检查。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2015年开始,市环保局每年要对30%以上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要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严肃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不作为行为,要提请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设置工作障碍或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履职尽责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合力

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切实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理清职责、消除掣肘和干扰因素,营造良好的环境监管执法环境。

(一)强化环境监管执法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研究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环境保护工作部门负责人对环境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和街道要切实担负起纠纷调处、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2015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清理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是否存在“封闭式管理”、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等方式,以及其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境保护履职情况进行审计。

(二)明确环境监管执法权限。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环境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监管,及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接受上级环境监管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环境保护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要纳入生产成本预算,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环保部门要依据环保部《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督促和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要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环境信息和问题查处情况,完善实名举报奖励机制,引导和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环境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形成政府主导,有关政府部门、利益相关群体、专业机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参加的评估模式,逐步实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全覆盖。

五、努力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体系,着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为标本兼治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提供体制保障。

(一)建立独立统一环境监管执法体制。健全环境监察内部机构设置,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建立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强化属地管理,理顺环境监管执法权能,提升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能力,确保环境监管执法职能的统一实施,设立工业园区派出机构,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优化环境监管执法资源,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多层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环境监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专项报批。

(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环境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选强配齐市、县两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根据全省网格化监管需求,对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采取培训考核、竞选淘汰等措施,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环境监管执法人才库,完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和激励奖惩制度。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严格按照“十二五”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计划,2015年底前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标准,县级全部达到三级标准;按标准要求配备调查取证等环境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环境监察执法队伍要着装执法和亮证执法。根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及中央配套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2017年10月份前,全市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2017年底前,各项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装备要落实到位,全面实现我市环境监管手段智能化、模板化和信息化,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化。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全省在线监控平台项目。2015年底,强制淘汰超期服役的现有在线监控设施,并升级服务器。市级环境监察机构2015年内实施无人机远程监察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到位。2017年底,实现卫星遥感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

(四)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环保法制宣传应以企业特别是排污企业、社会公众和行政执法机关为重点,通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企业自觉守法,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各县(市、区)政府、环保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使与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法治理念深入机关、单位、学校、农村、社区、企业、市场和家庭。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二期“送法进企”宣讲活动。二是将环保法制宣传与大众化的宣传阵地和宣传方式相结合,充分利用横幅、标语、橱窗、板报、电子显示屏、简报和网络等宣传载体,传播环境保护常识和有关法律知识。要通过编印宣传册(画)、举办集中宣传、答题竞赛等方式大力营造宣传气氛。三是将环保法制宣传与主要新闻媒体相结合,通过新闻报道、开辟专版专栏,播放专题节目等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四是将环保法制宣传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环保执法相结合,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大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通过严格合法的执法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法律意识,将环保的执法过程同时转变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过程。五是将环保法制宣传与国家、省、市的环保专项行动相结合,围绕专项行动开展有针对性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声势,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42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细化分解任务,并进行考核。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市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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