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11〕324号
颁布日期:2011-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32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156号),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做好全市职业卫生工作,有效控制和努力消除、减少、降低职业病危害,根据省、市关于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给我市经济社会建设者造成极大的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而且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企业和地方,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健康权益、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大局出发,深入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坚定不移的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严格责任,积极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甘肃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牵头抓总的工作要求,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不断健全完善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严格责任落实。要不断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的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政府领导牵头的职业卫生大检查,对会议和检查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使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各级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可以避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2.各级负有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监管部门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避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3.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因工作失职、渎职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避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4.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避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5.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予以查处;对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协调配合作用

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省、市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企业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环节入手,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

(一)安全监管部门

1.负责起草职业病防治相关政策。组织拟订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二)卫生部门

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人社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政策、职业病防治规划。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工会组织

1.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2.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依法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

4.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

(五)财政部门:根据分级负担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由同级财政落实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必需经费,并编制财政预算草案。

(六)发改、工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七)建设部门

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八)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职业卫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类主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涉及职业病危害的,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方可核发营业执照,否则由前置审批主管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

(十)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税收政策,督促用足用好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职业病预防控制的税收政策,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环境污染及环境治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依法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十三)用人单位

1.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负责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2.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及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要求,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

3.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4.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5.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四、预防为主,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所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有毒有害作业操作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限期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升级。要加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产业开发,积极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倡使用低毒替代高毒、无毒替代有毒,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要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把源头关。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职业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五、加大投入,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体系。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监测装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机构等的投入,在“十二五”末,全市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一致,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实职业卫生执法力量,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同时,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以及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做好职业病监测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的苗头,防患于未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进行职业病鉴定和诊断,做好职业病治疗和病人保障工作。

六、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其他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甘肃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宣传活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业主和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治理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职工健康权益。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

七、突出重点,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木制品加工、装备制造业等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要将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设立职业卫生举报(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布,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特别加大对非法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危害严重的小作坊式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关、停一批危害严重的违法企业。对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严查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整改、上限罚款、关闭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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