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5〕308号
颁布日期:2015-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兰州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本级及辖区(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下同)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由政府直接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组成。

政府直接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

政府直接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因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等通过举借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和监管,辖区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辖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履行职责。

第五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

(二)“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三)“债务规模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七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第八条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第二章审批与举借

第九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兰州市本级及辖区政府需要发行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举借。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省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省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十一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财政部测算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举债限额。市本级及辖区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可举借额度由省财政厅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和融资需求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二条市本级及辖区政府在省财政厅下达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是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策机构,举借政府性债务须报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发行政府债券要编制当年的政府债券发行计划。

市本级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由市财政局编制,报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

辖区政府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纳入兰州市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再经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经市财政局下达县区的政府债券,由市财政局与县区政府及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

第十五条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申请使用政府债券额度,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使用政府债券额度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举借债务数额、期限和利率、偿债资金来源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二)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四)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报表。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兰州市重点工程投融资方案必须提交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审议通过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融资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管范围。

市财政局召集投融资专家和有关部门召开专家咨询会,对提交的投融资项目进行公正、严谨、客观的评价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后提交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

提交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讨论的议题,要按照规范性要求提交全面、详实的文件资料,按程序提交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提交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用途:

(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水利、生态环境等重点工程建设;

(三)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保、城市公共交通、扶贫等公益事业;

(四)由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九条市本级及辖区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一般和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代市本级及辖区政府发行的一般及专项债券,市本级及辖区政府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省财政厅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性债务报表报告制度。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将政府性债务季度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明晰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的情况;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者问题,应当随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年度终了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项目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基本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综合部门。

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财政部门维护完善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映政府性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对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和下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投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政府负责行业监管工作的各职能部门是或有债务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加强债务项目的审核和绩效管理。

第四章债务偿还

第二十四条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举债、谁受益、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不再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

确需偿债的,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国有公司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性债务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协议或者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其中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应继续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最终债务人实行重组、改组、破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贷款地点的项目,应当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第三十一条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或担保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资金,代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

辖区政府对市财政局转贷或担保的债务,到期不能及时偿还或者不履行偿还责任,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承诺,实施财政扣款,抵顶所欠债务。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代本级政府直接借款或者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将还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还款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或者下级财政部门实行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债务风险评估结果,细化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分析县区政府债务结构和风险状况,向债务高风险地区发布风险预警。

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加大偿债资金筹措力度,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第三十四条辖区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强化预算约束,防范债务风险。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及时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演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兰州市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统计报告应当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履行会计职责,并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三十七条对政府性债务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由各级政府牵头,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组织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审计和专项检查力度。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性债务收支的执行,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用款及配套资金等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最终债务人在项目终了时30日内,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

第四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对举债行为的合法性、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分析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程度。

最终债务人在项目终了时30日内,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结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市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逐步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绩效考核机制,对债务责任主体的债务管理水平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四十三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越权签署形成政府性债务文件的;

(二)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债务资金浪费,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无法按期偿还的;

(四)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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