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5〕261号
颁布日期:2015-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已经2015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

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目标管理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的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第三条目标管理考核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分类考核、体现差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全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组织管理体系是:

(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具体工作由市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目标责任牵头单位,指承担省政府下达市政府目标责任和市政府下达县区政府目标责任的市直部门。目标责任牵头单位对省政府下达市政府目标责任完成负总责,并制定单项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组织对县区政府目标责任落实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目标责任单位,指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和组织实施所承担的目标责任。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目标制定、分解、检查、考核等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目标责任制定原则

(一)目标责任制定,应突出重点、体现导向,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定量指标和定性要求的方式确定,简要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

(二)目标责任的分值,根据该目标责任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单位职能工作中的重要程度、完成的工作量及难易程度,在制定、分解目标任务时设置。

第六条目标责任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市政府的目标责任。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主要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

(四)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

第七条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一)县区目标责任。根据省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由县区政府承担的重点工作和任务设定单项目标责任。单项目标责任的目标值,由市目标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县区不同的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功能定位差别化确定。

(二)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按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两个类别设置目标责任。共性目标包括省市领导批办事项和市委、市政府督办件按时办结情况,依法行政、招商引资、应急管理等工作情况;职能目标根据省政府考核目标、省级行业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单位职能自我制定。目标责任确定后,市委、市政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的其它工作任务,作为追加目标责任考核。

考核指标及分值权重实行年度动态修订和调整机制,确保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时效性。

第八条县区目标责任、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由市目标办初审后统一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县区目标责任中的经济社会发展量化指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分解下达。其它无法量化的工作目标,由各目标责任牵头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确定具体任务分解下达。

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及市直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经分管市领导审定后,由市目标办以《目标责任汇编》方式下达,并作为有关部门督查、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为保证目标管理考核的科学性、严肃性,目标责任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确需调整的,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任务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目标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条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为日常督查、季度通报、年终考核。日常督查,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对省、市政府分解下达的目标责任落实及进展进行督促检查;各目标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目标任务落实及进展进行自我督查。季度通报,对地区生产总值(含第一产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分解下达季度目标任务,每季度通报完成情况。年终考核,由市目标办牵头组织对县区、部门和单位进行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县区目标责任考核采用排名制。由各牵头单位依据《单项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计算各县区单项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并排名,市目标办依据各单项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及所占权重,计算各县区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得分并排名。

第十二条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考核采用百分制。

入驻市政务大厅的部门和单位综合考评分值权重设置:

综合得分=年度目标考核得分×80%+群众评议得分×10%+领导评价得分×10%+加减分

未入驻市政务大厅的部门和单位综合考评分值权重设置:

综合得分=年度目标考核得分×80%+领导评价得分×20%+加减分

(一)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计分。共性目标分值,由各目标责任牵头部门依据相关办法考核提供。职能目标分值,按照目标制定占10%,目标完成占90%两项赋分。目标制定无明确的数量、质量和效果描述的不计分,目标完成依据以下原则计算分值:

1.定量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的计满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程度计分,完成程度在60%以下的不计分,经批准同意调整的目标按原定分值计分;

2.定性指标,全面完成的计满分,基本完成的按80%计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二)群众评议计分。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办事群众对市直部门和单位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进行评议打分。

(三)领导评价计分。由市政府领导按照优秀、先进、达标等次比例,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当年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按照"优秀计100分、先进计80分、达标计60分、未达标计50分"四个档次折算计分。

(四)加减分项目。

1.重点目标考核计分:对省、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文化产业增加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10项指标,增速排在全省前1-3名的,年终考核时给予牵头单位分别加5分、4分、3分;排在全省后1-3名的,年终考核时分别扣减5分、4分、3分;排名较上年位次下降的扣减1分(不含前3名)。

2.奖惩计分:获国家级通报表彰加5分;获部、省级通报表彰加2分。受到同级通报批评的扣减相应分值(凡上年获表彰因时限未能加分的,可在当年考核中加分;其部门处室和下属单位获得表彰不计分)。

3.追加目标计分:市委、市政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的其它工作任务,根据完成情况每项加减分最高不超过2分。

4.目标管理工作计分:未按要求完成本行业、本部门目标制定和细化分解的扣减2分;未按要求报送目标进展情况及考核相关材料的每次扣减1分。

第十三条目标责任考核程序

(一)自我评价。年终由各县区、各部门对照年度目标责任内容,逐项检查单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并写出自我评价报告。

(二)集中考核。对县区政府的考核,由目标责任牵头单位组织,按照各单项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县区政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目标办汇总。

对部门和单位的考核,由市考核组负责组织,在各单位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查阅相关材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三)考核汇总。根据各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群众评议得分、领导评价得分,结合目标管理工作及奖惩情况等,由市目标办汇总计算各部门和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综合分值。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县区单项目标责任考核和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结果,均按照近郊四区和远郊三县一区分组排名。

第十五条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分值直接确定考核等次。95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90-94分为先进等次,80-89分为达标等次,80分以下为未达标等次。

第十六条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按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社会管理服务部门分类排序,按照优秀等次占25%,先进等次占30%,其他为达标单位的比例原则(综合得分不足8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由市目标办提出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计入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考核。

第十八条年终对单项目标责任考核排名位列各组第1名和综合排名位列各组第1名的县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对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先进、达标等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部门和单位个人年度相应等次的目标管理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目标责任考核中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以市统计局及相关行业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兰政办发〔2014〕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及权重

2.市直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及权重

3.市直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分类名单

http://www.lanzhou.gov.cn:8080/root84/srmzfbgt/zfwj/zfwj/gwwz/lzfb/201509/t20150930_469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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