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设施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等三个扶持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3】226号
颁布日期:2013-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设施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等三个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设施农业发展扶持办法》、《兰州市肉羊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兰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3日

兰州市设施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全市设施农业发展,推动蔬菜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具有较强带动力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

二、扶持条件

(一)当年新建、当年投入生产,且相对集中连片的设施农业小区,日光温室(钢架结构,后墙体高2.8米以上、厚2米以上,脊高4.2米以上,跨度9米以上)规模达到50亩以上,塑料大棚(钢架结构,跨度6米-8米,脊高2.2米以上)规模达到100亩以上。

(二)必须具备生产所需的渠系、水、路等配套设施。

(三)设施生产严格实行无公害标准规范,严禁使用“三高”农药,严格执行限用农药安全间隔期。

(四)重点向全市贫困片区倾斜,优先扶持当年计划脱贫的贫困村种植主体。

三、扶持标准

坚持“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设施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业小区,每亩日光温室(含墙体占用面积)一次性扶持奖励5000元;每亩塑料大棚一次性扶持奖励1000元。

(二)设施育苗基地,当年新、续建,年生产种苗500万株以上,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审核认定

(一)书面申请。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设施农业建设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兰州市设施农业扶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逐级审核。村委会实地查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乡镇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县(区)农业(牧、水)局;县(区)农业(牧、水)局复核同意后,行文上报至市农委审批。

(三)考核兑付。经市农委考核组对申报主体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和现场逐一复核后,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批复,以现场核实面积为依据核拨扶持奖励资金。

已经列入2013年省蔬菜产业生产环节建设项目的设施小区和省扶贫资金项目扶持的设施农业均不再重复扶持。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县区政府没有扶持政策的,市上将取消对该县区的扶持。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可靠,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取消以后的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扶持办法实施期限暂定1年,即2013年。

(三)本扶持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兰州市肉羊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发展壮大全市肉羊养殖规模,做大做强肉羊产业,促进全市畜牧业快速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肉羊养殖的规模养殖户、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

二、扶持条件

(一)当年建成肉羊存栏200只以上、圈舍面积24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羊小区、养羊场,达到标准化规模养羊场基本标准(附后)。

(二)重点向全市贫困片区倾斜,优先扶持当年计划脱贫的贫困村养殖主体。

三、扶持标准

坚持“以奖代补”的形式,符合以上扶持条件的,一次性扶持奖励7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只羊、120平方米圈舍,一次性扶持奖励增加2万元。羊存栏达到1000只以上、圈舍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扶持奖励25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审核认定

(一)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养殖地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兰州市标准化规模养羊小区、养羊场扶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逐级审核。村委会实地查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通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农业(牧、水)局、农工办复核;县(区)农业(牧、水)局、农工办会同复核通过后,分类汇总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户、养殖场,专业合作组织,联合行文上报至市农委、市委农工办审批。

(三)考核兑付。由市委农工办、市农委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申报主体进行考核后,由市委农工办、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批复,下达扶持奖励资金。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可靠,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取消以后的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扶持办法实施期限暂定1年,即2013年。

(三)本扶持办法由市委农工办、市农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1.标准化规模养羊场基本标准

标准化规模养羊场基本标准

一、基础设施:水源稳定、水质良好;电力供应充足;交通便利,机动车可通达。

二、场区布局:生活区、生产区及粪污处理区分开,有隔离设施;公、母羊分开饲养。

三、羊舍:采用密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羊舍;羊舍高不低于2.5米,内设饲料槽、饮水槽、走道、围栏等基本设施,外设运动场;舍顶、墙体要保温、牢固、耐用。

四、饲养密度:羊舍内饲养密度≥1.2平方米/只,运动场≥1.5平方米/只。

五、养殖设备:有饲料库、青贮窖及配套饲草料加工机具。

兰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推动农村土地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土地流转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等。

二、扶持条件

(一)土地流转必须符合《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兰政发〔2010〕103号)、《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兰政办发〔2011〕164号)的规定。

(二)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旱地500亩以上或水地100亩以上,形成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生产经营;签订由省农牧厅统一监制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经县区农业(牧、水)局鉴证并备案。

(三)重点向全市贫困片区倾斜,优先扶持当年计划脱贫的贫困村的土地流转主体。

三、扶持标准

坚持“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全市农村土地流转。

(一)水地流转面积,每亩一次性扶持奖励200元,单个经营主体扶持奖励金额最高15万元。新增水地流转面积达2000亩以上,酌情适度提高扶持奖励标准。

(二)旱地流转面积,每亩一次性扶持奖励50元。新增旱地流转面积达3000亩以上,酌情适度提高扶持奖励标准。

四、申报要求

(一)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土地流转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兰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扶持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逐级审核。村委会核实后,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通过后汇总报送县(区)农业(牧、水)局;县(区)农业(牧、水)局进行复核,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为依据,结合经营主体生产情况进行实地查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市农委。

(三)考核兑付。市农委考核组对申报主体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经营主体,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批复,下达扶持奖励资金。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可靠,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取消以后的申报资格。

(二)经营主体签订流转合同后,不能及时兑现土地流转金或违约的,追回扶持奖励资金。

(三)本扶持办法实施期限暂定1年,即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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