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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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3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7日
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工作
实施意见
我市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少出生100多万人,计划生育家庭为落实基本国策做出了巨大贡献。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特别是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家庭的养老问题更应当高度关注并切实解决。根据国家“生育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项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示范区建设内容,立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目标,以政策推动为保障,以利益导向为动力,着力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幸福家庭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百合计生”内容,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帮扶内容
以“生育关怀、温暖老年”为主题,从2013年1月起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家庭的养老帮扶行动,为计划生育家庭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一)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原国家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原国家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
(二)设立计生家庭养老补贴和养老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夫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养老补贴。对自愿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按属地原则优先安排进入户籍地养老机构,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收费标准(床位和护理费)下浮20%,独生子女伤(病)残的下浮15%。下浮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办养老机构由市财政支付,各县(区)的由县(区)财政支付。
上述两项提高特别扶助金和养老补贴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市县6:4和市区4:6的比例负担。市办养老机构下浮的资金由市民政局上报市财政解决。
(三)市上设立“生育关怀基金”。市财政每年下拨生育关怀专项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当年发生的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子女死亡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单亲和双亲死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父母、子女伤(病)残的紧急救助和慰问,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成才工程”。
(四)建立社区养老帮扶机制。依托虚拟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计划生育养老场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推行“老年人爱心餐桌“、“送餐上门“、“家政服务”、“健康检查”等多项亲情服务,给计划生育家庭更多优惠,积极引导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参加各类健康知识讲座,参与各类文体活动,实施以志愿者、义工为主体,上门服务为主的精神慰藉服务,不断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人口委、计生协会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帮扶对象资格确认,档案资料建立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民政、卫生、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协调与衔接,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帮扶工作有关要求。市财政要确保生育关怀基金和相关帮扶资金足额到位,团委、妇联、工会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配合支持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帮扶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工作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支持,创新帮扶载体,落实帮扶措施,全面推进工作开展。
(二)积极探索,完善功能。围绕计划生育家庭居家养老需求,不断探索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模式,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区组织提供各类服务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关怀计划生育空巢家庭,实施爱心扶助工程,在经济扶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给计划生育家庭更多的帮助。加强与部队和学校的联系与合作,组建志愿者队伍,通过结对帮扶,上门服务,开展经常性的情感交流和走访慰问活动,形成“敬老、助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投入,加强监督。各县区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示范区建设中,要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和伤(病)残家庭的政策倾斜,特别是在养老服务方面要制定专项优先优惠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对用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特别扶助资金、养老补贴、生育关怀基金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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