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进一步规范全州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进一步规范全州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进一步规范全州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2〕3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
州民政局《进一步规范全州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进一步规范全州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意见
州民政局
(2012年10月)
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对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低保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坚持把城乡低保列为民生保障的重要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任务,着力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全面落实惠民利民政策,连续5年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不断扩大保障范围,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构筑了一道“兜底”安全网,有效维护了全州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我州城乡低保还存在着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够落实、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对象认定不够准确、动态管理不够到位、工作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水平,真正做到政策宣传到位、操作程序完善、保障对象准确、补助水平合理、人员进出有序、档案资料齐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州城乡低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城乡低保工作重大意义
城乡低保涉及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系民族团结进步大局,事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对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优良传统,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高度,从实现我州与全国全省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低保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应保尽保,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坚持统筹兼顾,把低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盘考虑,长远谋划,使低保工作真正成为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运行机制
(一)加强政策宣传。州、县(市)、乡镇(街道)要广泛开展城乡低保政策宣传活动,紧密结合“联村联户”和“效能风暴”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法规,重点宣传城乡低保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保障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做到县(市)交通干道有固定宣传广告,乡镇(街道)集市有固定宣传标牌,村(社区)办公场所有固定宣传专栏,努力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充分利用民政专网、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低保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低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工作程序。城乡低保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户主申请、入户调查、村(居)小组民主选评、村(社区)民主评议、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县(市)民政局审批、四榜公示”的操作流程开展工作,不得随意简化或变更工作程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发生。
(三)认准保障对象。实行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关口上移,直接由乡镇(街道)设立服务窗口受理低保申请,并负责入户调查。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共同组织村(居)民小组进行申请对象民主选评工作,产生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倒排序名单。乡镇(街道)在摸清申请人家庭基本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收入、生产资料、民主选评和困难程度倒排序情况,以定量倒计分方式,综合测评产生拟保障对象名单,再下移到村委会(社区)进行民主评议,从源头上切实提高低保对象准确率。切实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计生”两户、供养大学生家庭、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归侨侨眷、宗教教职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
(四)核对经济状况。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制定核算和评估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城乡困难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对制度,把核定家庭收入和核实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关键环节来抓,认真做好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低保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五)规范民主评议。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社区)民主评议工作,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每个村(社区)都要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民主选举产生20—30名由村(社区)“两委”委员、村(居)民组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校校长、村医、宗教人士等组成的民主评议代表,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和监督小组,由乡镇(街道)主导,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提交拟保障对象相关情况,民主评议代表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开展评议,监督小组全程参与现场监督,民主评议会议最后以代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低保对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确保民主评议的合法性。
(六)严格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办)是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在村委会(社区)协助下,必须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县(市)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必须全面审查乡镇(街道办)上报的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召开审批会议作出审批决定,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
(七)科学分类施保。确定低保对象保障类别必须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为分类依据,通过民主评议、调查复核、会议研究和张榜公示等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补助水平。坚持保重保主原则,确保家庭主要成员亡故、重度残疾、常年患病、缺失劳动力、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单亲、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等困难家庭享受到一、二类低保待遇,其它困难家庭享受到三、四类低保待遇。生活明显困难,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供养大学生家庭、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归侨侨眷、宗教教职人员等,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八)加大公示公开。全面落实村(居)民小组困难程度倒排序公示、村(社区)民主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市)民政局审批公示“四榜”公示制度,公示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调查人员姓名、公示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每次公示时间7天,公示地点为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并延伸到村(居)民小组。乡镇(街道办)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市)民政部门必须在低保对象居住地长期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逐步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建立完善异议复核制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九)强化动态管理。城乡低保涉及范围广、对象多、变化快,必须把动态管理作为贯穿低保工作的一条主线抓紧抓实,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全面落实村(社区)季度复核、乡镇(街道)半年复核、县(市)年审制度。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通过封闭式入户清查核查办法,充分利用核定家庭收入和困难程度倒排序等有效手段,切实强化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并对收入变化低保对象的保障类别和补助标准进行及时调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十)强化资金监管。城乡低保资金量大,必须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城乡低保资金一律在社保专户中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全面落实审、拨、发“三分离”制度,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保障对象及发放金额,财政部门负责将低保金拨付到指定的代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通过银行卡或“一折统”直接兑现到户,城市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实行按季发放,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运转工作,及时填写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州、县(市)财政要不折不扣的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各类保障资金按省上规定的标准足额发放到户。严禁用低保金抵扣个人贷款和欠款,有效发挥低保资金“扶危济困”作用。
(十一)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完善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低保档案,做到县(市)有室、乡镇(街道)有柜、村(社区)有盒、每户有证,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申请记录、入户调查记录、评议记录、审核审批手续、公示公开资料等各项档案材料全部归档,达到记录规范、内容真实、标识清楚、装订规范、存放整齐的要求。加快建设覆盖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低保工作信息网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二)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效能建设“提速、提质、提效”的总体要求,突出抓好城乡低保工作落实,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县(市)、乡镇(街道)每年组织自查,州上每年开展一次大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和举报受理制度,向全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备案制度,县(市)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城乡低保“谁受理、谁入户、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严查处各类违纪违规案件,确保城乡低保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夯实城乡低保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把城乡低保工作作为落实惠民政策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总体部署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统筹协调指导,抓好组织实施。县(市)以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城乡低保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群众不满和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按时拨付低保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扶贫、卫生、建设部门分别做好扶贫制度、医保制度、住房保障制度与低保制度衔接工作;教育、人社部门分别解决好低保家庭子女上学难、低保家庭成员就业难问题;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报道低保工作成效;其他部门积极支持城乡低保工作。
(三)增强工作力量。城乡低保工作面广量大,服务对象众多,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低保工作的“瓶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州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76号)要求,各县(市)政府要按照乡镇承担的民政工作量,通过多种渠道切实加强民政队伍建设,科学合理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1万人以上乡镇配备民政专干5—7人、1万人以下配备民政专干3—5人的标准,充实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尽快解决乡镇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
(四)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州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76号)规定,各县(市)政府要把城乡低保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0元的工作经费标准,按期足额拨付低保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真正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干事、有经费办事。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