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天政办发〔2015〕73号
颁布日期:2015-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5〕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扶助标准

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2015年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精神,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的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在省上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100元,提高后的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00元。

二、实施范围

特别扶助对象为户籍在天水市,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三、资金筹措

2015年全省提高标准后,省上新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和市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承担中央以外的部分。

我市在省上新标准基础上提高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每人每月增加的100元,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工作进度

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市级财政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市级资金拨付。

各县区于9月底前要将补助资金全面发放完毕。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对象确认。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审核确认特别扶助对象,做好信息上报和建档工作,确保将扶助对象及时纳入,不错报,不漏报。

(二)加强资金管理。按照“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保障;银行代理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将扶助资金纳入“一折统”,确保以直通车形式及时精准发放到户到人。

(三)做好政策解答。各县区要主动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四)强化督查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将每年定期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扶助政策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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