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3〕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为切实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等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摸清集体“三资”家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础薄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健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资金管理不规范、资产利用率不高、资源台账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摆上日常工作位置常抓不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四权”不变原则。要坚持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的占有、经营、收益、处分等权利。

2.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理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3.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公开协商、公开竞价,集体物资购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公开招标。

4.坚持成员受益原则。要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集体“三资”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一)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围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主要包括上级补助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其他收入等。

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存货、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及国家、单位、个人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款兴建购置的房屋、道路、桥梁、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二)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审计监督以及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村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三)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

对国家投资、社会捐赠、集体和农民筹资筹劳等多渠道筹资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资产,要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明晰产权。国家无偿投资形成的由村上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村集体资产。

(四)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的主导地位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管理机制。认真执行《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实施办法》(甘农牧发〔2012〕121号),明确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严格公开程序,规范财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农民对“三资”使用、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要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且决议要公开、实施结果要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三资”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

三、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

(一)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

各县区要依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代理工作。已经开展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业务的机构,如果运转规范,保留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不变,有承担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意愿的,可以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业务,代理工作接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指导。未设置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乡镇,要积极组建独立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并依托其尽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资源,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熟悉农村政策、具有财务会计知识、具备一定财务管理能力的专职农经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办公设备,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有固定工作场所、有专职业务人员、有适当工作设备、有稳定经费保障。

(二)全面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和自愿原则,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按照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纳入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资产管理台账和资源管理台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统一纳入账内管理。集体资金支取实行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机构“双印鉴”监管制度。加强财务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收支结算业务票据统一使用由省农村经济管理总站监制的收付款凭据。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承包、出租、转让等经营行为,规范经济合同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代理流程,规范委托代理工作行为。要全面落实“四权”不变原则,坚决杜绝越权审批、截留挪用集体资金等行为。

(三)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

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第47号令),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农村审计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职能。在广泛开展日常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加大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社会捐赠物资管理使用、“三资”经营收益分配等农民群众关注的集体“三资”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审计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审计结果,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依法查处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三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四)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

积极支持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合理有效利用农村集体“三资”,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为导向,采取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方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经营集体资金、盘活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支持引导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充分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复垦节余土地、“四荒地”等自然资源,发展物业经济、特色产业和休闲农业。积极探索将国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扶持、奖励补助等项目资金,转化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份的途径,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推动资金,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各县区要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之中,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农业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专项经费及工作经费;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进程。

(二)保障经费,提高监管水平。各县区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经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经费和“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所需经费,确保农村审计、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监管人员培训、网络监管平台建设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力争在5年内建成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实时查询、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实时监管功能。创新网络公开和即时答疑、远程指导监督、网络审计、网络管理等方法,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三)开拓创新,改革经营机制。要以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为重点,坚持依法办事、维护稳定、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开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改革模式,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后劲,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四)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经营管理人员、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业务素质。按照《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争取用3年时间使绝大部分农村财会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积极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民主监督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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