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发〔2013〕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4月1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

是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和《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本奖项授予在武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或工程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对武威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名额1-3个,有效期为5年,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药监局。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及市内主要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工作;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市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施工企业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方面的表彰;

(五)具备A级以上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审公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二)申报推荐。各区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和组织,按要求填报《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明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组织。

(四)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并呈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最终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

(五)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测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推荐拟授奖企业和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审定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拟授奖企业和组织名单,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和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15万元。

第十二条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证书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相一致。

第十三条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十四条获奖企业和组织要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建立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监管制度。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十六条获奖企业和组织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二)产品、工程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市质量抽检中不合格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依据本实施办法,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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