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第38号令)和《甘肃省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办法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提供担保(指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的担保)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兑付或管理的企业债券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举借政府债务须经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债务举借

第六条政府债务举借实行“用途明确、责任落实、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举借规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

第七条政府债务资金的投向应体现政府职能,重点用于公共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也可适当用于带有公益性质的准经营性项目,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和经营性项目支出。

第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接借贷、转贷政府性债务,先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市政府批准。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有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负债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三年累计非税收入的40%。

第九条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提供债务担保。但经省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⒈项目名称、内容;

⒉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⒋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⒌最终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

⒍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环境评价报告;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考察审核,并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批复。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下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下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书。

第十三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应履行偿还债务职责。

第十四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帐户实行财政开设、单位使用、财政监管。除最终债务人为非财政预算单位或政府另有授权外,政府债务专用帐户均由财政部门代最终债务人开设,用于政府债务资金的收支、本息归还等事项。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开设债务专用帐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在审核并认可相关开户手续后,为其开立债务专用帐户,并通知最终债务人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特殊管理办法监管。

第十六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一份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物品、服务和工程项目支出,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除外,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收到最终债务人提供的《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后应在5-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后,由最终债务人从债务专用账户划拨给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最终债务人应按照偿债计划在债务专用账户上保留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偿还到期的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由最终债务人与财政部门商定。

第二十条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第四章债务偿还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新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组织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财政部门直接举债或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财政转贷项目的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0天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主管部门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

第二十三条市级政府、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包括:

(一)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按照实际到位的累计借款额的1%,以其自有资金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15%;

(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投资的项目有收益的,自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5%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85%;

(三)市财政每年从本级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10%;

(四)市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可用财力的1-2%安排政府偿债准备金;

(五)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增值收益;

(六)部门单位非税收入的10%(学校、医院除外);

(七)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筹集部分,按季划入政府外贷准备金专户,其中:缴入国库部分由财政局在每季度后5日内划拨到政府偿债准备金专户,缴入专户部分由非税局在每季度未前5日直接划拨到政府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由市政府按照本办法提供担保的转贷资金,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应当按照转贷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并依法承担偿还责任。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照转贷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后,市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缴纳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转贷合同约定的偿还转贷金的期限届满,经市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和财政部门审查,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确无能力偿还转贷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决定以政府偿债基准备履行担保义务。

市政府履行担保义务后,对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金额扣除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缴纳的政府偿债基金后的不足部分,应当依法向被担保的借款单位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十七条政府偿债准备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政府偿债准备金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五章政府债务监管

第二十八条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每年向本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汇总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加强对政府及财政部门承诺和担保债务资金的监管。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时,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管理规定。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