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林业厅 | 文号:粤林〔201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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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粤林〔2015〕41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湿地公园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全省已建立国家湿地公园11个、省级湿地公园5个、市县级湿地公园55个,抢救性地保护了一批重点湿地资源,并发挥了显著的生态、经济、文化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切实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湿地公园建设理念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湿地保护的重要方式,属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公园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当前大力加强生态建设的有利时机,以及广大群众关爱湿地的需求,认真履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赋予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把湿地公园的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进湿地公园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目标,有序推进湿地公园发展
湿地公园建设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并发挥湿地多种功能,应突出湿地的自然生态特征和地域景观特色,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保护栖息地等基本要求出发,通过人工修复或重建湿地生态景观,最大限度保留自然湿地生态特征和风貌,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各地应以“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原则,根据《广东省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建设规划(2013-2017年)》和《广东省湿地公园建设任务年度安排表(2015-2017)》(详见附件),结合本地湿地资源特点,优先将功能区位重要、保护价值高或者受威胁严重的湿地纳入到湿地公园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建设任务和布局。
三、规范管理,构建完善的湿地公园体系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一)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依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和申请试点验收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2月28日,超过截止日期安排在下一年度。
(二)地方湿地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遵循以下要求:
1、条件:湿地面积在8公顷以上,资源权属清晰,管理机构明确,并具有湿地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区域。
2、材料:拟建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权属证书;如无权属证书的,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3、建立程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报同级政府批准建立。
4、命名方式:市(县)名称+湿地名+市(县)级湿地公园。
5、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6、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并按照《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加强督导,不断提高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水平
湿地公园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强化对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严把申报条件和标准关,加强对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及时解决湿地公园发展建设中的问题。对管理混乱、保护不力的湿地公园应加强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上报省林业厅。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东省湿地公园建设任务年度安排表(2015-2017),此略。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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