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10〕40号
颁布日期:2010-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潮府办〔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违法采砂行为,保护河道防洪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河道采砂的管理和领导,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问题。河道采砂管理要纳入防洪行政首长责任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河道、堤防防洪安全责任人同时是河道采砂安全管理责任人,各县区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河道采砂执法责任人。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河道采砂执法领导机构,将河道采砂执法列入每年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层层落实执法责任,签订责任书,确保河道采砂管理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各级水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河道采砂执法工作。市水务局负责韩江河道采砂管理全面工作,并负责查处重大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各县区水务部门直接负责本地区河道采砂执法工作,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本地区河道采砂执法工作。

二、强化河道采砂执法。各级水务、海事、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河砂综合执法和整治力度,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水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巡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砂行为。对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多次盗采或一次性盗采数量较多的违法采砂行为,及因盗采河砂引发纠纷冲突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公安部门要突出重点,开展河道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对采砂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对违法采砂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积极配合开展河道执法行动,对妨碍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韩江河道采砂管理。各级水务、海事、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潮府〔2006〕32号文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韩江段采砂船舶及采砂作业工具的管理。同时,要加大对运砂船舶和车辆的查处力度,对不服从管理或运载无合法来源证明河砂的船舶、车辆,及接收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河砂的堆砂场,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共同努力做好韩江河道采砂管理。

四、科学规划建设堆砂场。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的规划建设应与堤防整治、城市环境整治和交通运输环境相结合,各相关部门要严把堆砂场规划建设的审批关,确保堆砂场设置科学合理,程序合法。我市韩江干流潮州供水枢纽至竹竿山水厂上游1公里河段,不准规划建设新的堆砂场。各县区要尽快组织对区域内现有的堆砂场进行清查,对不符合规划或无证经营、证照不齐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五、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执法管理制度,加大投入,加强水政执法队伍装备建设。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水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促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监守自盗、执法犯法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水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乱采滥挖河砂的危害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和民众对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采砂管理执法环境。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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