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4〕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东莞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战略部署,引导优质企业项目落户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下称莞韶园),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财政设立莞韶园企业项目落户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质企业项目(机构)落户莞韶园。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2014年1月1日以后签约落户莞韶园(经省批准的27.9平方公里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及莞韶园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投产的企业项目(下称落户企业)。项目投资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构成,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在莞韶园范围内建设为企业提供设计、研发、孵化、检测、技术推广、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运营的有关机构。
(三)成功引荐落户企业的镇村、行业协会、商会、个人等招商引资引荐人。
第三条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建厂补助:对自建物业(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的落户企业,在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后,按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租金补助:对租赁厂房、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的落户企业,在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核定租用面积,以每月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莞韶园产业发展要求的落户企业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对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机构,自平台项目竣工运营后,按项目核定实际总投资的2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引资奖励:对成功引荐落户企业的镇村、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或个人,除享受《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韶府办〔2014〕31号)奖励外,按韶关市奖励额的50%进行追加奖励。
上述(一)、(二)两项资助,单个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申报和审批
(一)由东莞韶关对口帮扶指挥部招商局(下称招商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产业合作办等有关部门组成专责小组,负责对申请单位(个人)进行初步审核和监督管理。
(二)申报单位(个人)向招商局提出申请,专责小组进行初审后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资助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进入“资助笼子”;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专责小组进行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资金拨付
(一)建厂补助:项目竣工并且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后,由申报单位向招商局提交申请和有关建设资料,招商局商请当地建设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证明,经专责小组初审后,由市产业合作办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一次性拨付。
(二)租金补助:项目投产并且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后,由申报单位向招商局提交申请和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有关资料,经专责小组初审后,由市产业合作办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拨付,每半年拨付一次。
(三)贷款贴息:项目落户后,由申报单位向招商局提交申请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项目用款凭证等有关资料,经专责小组初审后,由市产业合作办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拨付,每年拨付一次。贷款贴息分期拨付,项目动工后即可按进度兑付贷款利息总额25%的贴息资金;待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后,再兑付剩余25%的贴息资金。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运营后,由申报单位向招商局提交申请和有关认定资料,经专责小组初审后,由市产业合作办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一次性拨付。
(五)引资奖励:落户企业竣工投产后,由申报单位(个人)向招商局提交申请和提供有关资料,经专责小组初审后,由市产业合作办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一次性拨付。
第六条对总部留在东莞并到莞韶园投资发展的企业,落户莞韶园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可纳入东莞市现有科技等产业扶持政策(税收相关奖励除外)的扶持范围。市产业合作办全程协助办理所有申报手续。
第七条对总部留在东莞并到莞韶园投资发展的企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且有需要享受我市人才扶持政策的,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参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委发〔2013〕8号)执行。市产业合作办全程协助办理所有申报手续。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伪造事实骗取扶持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项目评审认定、扶持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产业合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