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13〕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理念,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07年9月市政府印发了《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东府令第97号),建立被诉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但目前我市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度不强,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十五届第55次常务会议关于“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视,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现就加强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法治理念,增强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意识,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同时,要善于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严格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特殊情况委托本机关分管领导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需说明原因):

(一)本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件复杂,可能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四)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行政机关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三、切实强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监督考核

市政府将与两级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全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进一步加强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市法制局要严格按照《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列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项目内容。行政首长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予以批评;情况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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