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东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府办〔2010〕49号
颁布日期:2010-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东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东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考核通报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省府办《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71号)、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东委办〔2009〕92号)、市府办《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7〕120号)和市府办《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东府办〔2010〕2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考核对象

通报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

考核对象:除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其他行政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单位均列为考核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二)国家、省、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事件信息。

(四)影响较大、市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五)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市政府应急办每月10日前以《应急值班信息》(特刊)形式通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前一个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原则上按照报送时效、信息质量、使用情况、领导批示情况、现场图像信息报送情况分别进行表述。其中,“信息质量”分“规范”和“不规范”两种,“不规范”指信息格式不符合要求或信息内容缺少关键要素;“使用情况”分“专报”、“送阅”、“综合”、“备查”、“约稿”五种,分别表示如下含义:

1.“专报”表示此信息转报省政府办公厅。

2.“送阅”表示此信息直接报送市领导。

3.“综合”表示此信息在编辑《应急值班信息》采用。

4.“备查”表示此信息既未报省政府办公厅、市领导,也未在《应急值班信息》使用。如:已向领导报送过相同内容的有关信息、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等。

5.“约稿”表示此信息是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

市府办每年1月份通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上年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的综合考核情况。

四、考核方法

综合考虑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时效性、使用情况等因素,按不同类信息赋予不同分值的办法,计算考核对象全年信息报告情况综合得分,并依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总分、综合得分、迟报率、漏报率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良、一般、差,并作为每年年终镇街领导班子工作量化考核应急管理方面的重要指标之一。按以下顺序计分:

(一)“专报”、“送阅”、“综合”、“备查”(不含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约稿”类信息每一条分值分别为5、4、2、1、3。

(二)国家领导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5分;省领导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4分;市领导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3分;配送现场图像或有关音视频、图片的,奖励1分。

(三)信息质量不规范的,每一条信息扣1分。

(四)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予以扣分。其中,迟报、轻报、谎报的,在每一条信息总得分中扣50%;瞒报、漏报的,每一条信息在总分中扣10分。

(五)综合得分=总分÷计分信息条数。

五、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完善基层信息员制度,拓宽信息渠道,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东委办〔2009〕92号)和市府办《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7〕120号)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二)要及时贯彻落实领导在突发事件信息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续报工作。要认真完成市政府应急办交办的约稿任务。

(三)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

信息报告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认真总结推广其做法和经验;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6〕3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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