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局印发佛山市农业局“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农业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农业局印发佛山市农业局“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林渔业局,禅城区委农办,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现将《佛山市农业局“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5日

佛山市农业局“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菜篮子基地的引导与服务,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骨干作用,增强示范带动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3〕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菜篮子”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市级“菜篮子”基地,是指从事“菜篮子”产品(主要是菜、肉、鱼)生产流通、具备一定规模,并达到相关标准后,向市农业部门申请审核认定的企业或合作社。

第三条佛山市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对象以本市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主、“以销促产”的本地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外延基地为辅。生产基地原则上60%以上农产品供应佛山市场,外延基地以定向供应本市市场为主。

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市级“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以及外延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区、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经工商部门登记、依法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二)基地正式投产两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基地达到无公害产地标准或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基地生产环境要整洁卫生,保持基地道路整洁、排灌畅通。

(四)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具有生产、用药、销售等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

(五)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经过省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下同)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六)基地(除农产品流通基地以外)产品60%以上供应佛山市场(佛山本地水产品基地40%以上供应佛山本地市场),生猪生产基地需与本地屠宰企业签订“厂场挂钩”购销合同。

(七)基地土地租赁剩余使用年限须在2年以上。

第六条申报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产基地:基地设在本市区域内,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蔬菜基地:占地面积100亩以上,整齐连片;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滴(喷)灌、生物肥料等一种或多种生态栽培物化技术;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完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示范作用突出。

2、畜禽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0.5万头以上,肉鸡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佛山市畜禽养殖业布局规划,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强制免疫规定等防疫检疫要求,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农业源污染物减排要求,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3、水产基地: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基地生产条件完善,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养殖场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必须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

(二)农产品流通基地:基地设在本市区域内,具备较大经营规模,经营主体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或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安全溯源等相结合的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和业态的企业。

(三)外延基地:基地设在本市区域外,产品供应以佛山市场为主,具一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比佛山本地市级基地标准稍高,以本条“生产基地”一项规定的数据指标为基准上浮50%)。

第七条在符合第五、六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佛山市“菜篮子”基地:

(一)申报基地经营主体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以上园艺作物标准园、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省重点生猪养殖场、省级以上水产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二)申报基地获得HACCP、ISO9000、GAP等认证;主营产品已获国际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基地主营产品已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并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基地主营产品具有国家注册商标。

(五)申报基地有较齐全的农产品安全监管设备设施,监管制度健全,基地产品可实现二维码等信息化溯源。

(六)申报基地在佛山市城区建有基地产品直销店(点)。

(七)申报基地与佛山市内上规模的超市、平价商店、学校和餐饮企业等确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八)申报基地建有产地冷库、冷链配送等冷链物流体系。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报时间。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农业局公布开展基地申报认定的细则和受理时间。

第九条申报材料。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于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自愿向所在地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外延基地直接向佛山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畜禽基地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产基地需提供水域滩涂使用证。

(三)基地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

(五)基地产品供应佛山市辖区范围的购销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

(七)申报流通基地须提供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年交易额证明材料以及农产品准入管理制度、近1年的农产品检测记录档案(每月随机抽取2份,共24份)。

(八)申报外延基地须提供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开具的推荐函和基地产品在佛山辖区范围销售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报生产基地须提供上述1-6项材料;申报流通基地须提供上述1、2、3、6、7项材料;申报外延基地须提供上述1-6、8项材料。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查验。

第十条审核流程。对生产、流通基地,村(居)委会、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基地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局。对外延基地,由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佛山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评审考察。由市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阅,对基地生产环境情况、生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现场抽样检测,最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审定公示。市农业局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推荐的基地进行审定,审议确定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并在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认定公布。对认定的基地,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名单。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对获得“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单位,市财政根据当年农业扶持资金的安排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仓储冷链、信息化应用、环境整治、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直销店(点)建设等。补助办法与标准由市农业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引导鼓励基地产品进驻佛山市平价商店,支持基地在城区开设农产品直销店,开展农产品网上直销、直供直销等配送服务,确保基地产品主要供应佛山市场。农业部门加强与物价、财政等支农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大对基地蔬菜大棚、冷链设施、平价商店建设的扶持。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开展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认定有效期为2年,对市“菜篮子”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八条建立市“菜篮子”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由市农业局组织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的“菜篮子”基地建立基地档案,并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对有效期内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积极帮助基地解决发展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市农业局负责外延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积极采取公布基地信息、设立投诉热线、举办市民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发动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基地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纳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或农业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两年内累计不少于6次。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农业局申请佛山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环境整治、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直销店(点)建设等。

(二)可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统一规定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标志。

(三)优先申报园艺标准园、重点生猪场、重点水产养殖场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和财政扶持项目。

(四)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检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与管理,农产品生产必须遵守无公害以上标准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农药、饲料、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生产基地和外延基地负责人要全面掌握种养户和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的种养户档案、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生产基地和外延基地应在基地名单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佛山市‘菜篮子’基地”或“佛山市‘菜篮子’外延基地”标志牌。

(五)生产基地和外延基地应与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批发市场、超市、平价商店等单位组织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确保基地产品60%以上供应佛山市场(佛山本地水产品基地40%以上供应佛山本地市场)。

(六)尚未通过无公害产地以上认定的基地(流通基地除外)要在名单公布后对基地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在2年内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上认定;已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的基地应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增加绿色、有机产品的比重。

(七)示范推广健康安全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新名优品种。

(八)当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基地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政府的应急调控任务的安排。

第二十四条经认定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佛山市“菜篮子”基地信誉和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局取消其认定资格,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况追回财政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

(四)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

(五)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

(六)虚报或伪造供应佛山市场产品数量。

(七)转借、转让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八)基地经营主体发生变更。

(九)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佛山市“菜篮子”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佛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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