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东省广州市卫生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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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穗民〔2010〕151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和《关于开展五保供养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粤财社函〔2010〕4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请认真对照检查、及时调整本地五保供养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5月23日前报送市民政局,统一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调整供养标准后,其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切实做好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五保对象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和医疗救助政策:
(一)《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医疗救助政策;
(二)在区(县级市)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门诊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住院免交住院押金,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或镇政府提供担保,出院时再结算。五保对象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自负部分费用在当地基本医疗救助金(低保标准14%)结余款内解决。
(三)五保对象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提高10%;
(四)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对五保对象的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项目。镇村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五保对象家中巡诊。
三、开展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的检查工作
市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在近期将联合开展贯彻执行《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情况检查工作,请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落实五保供养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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