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进一步做好我市低收入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明显影响。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机制,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二、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联动机制的启动

以河源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PI)作为实行价格临时补贴的依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实行临时价格补贴:

(一)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本数,下同);

(二)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三)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如上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临时价格补贴;如个别月份前述规定涨幅低于临界点(即CPI同比涨幅低于3%;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

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6个月时,按照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3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实施后,如果产生临时价格补贴条件情形,则新一轮临时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周期于其实施后次月起重新计算。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补贴的发放方式和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根据价格上涨情况及其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以应急措施的形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按月发放。补贴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或城乡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作为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一)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人均城市低保标准×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或本市同期月人均城市低保标准×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人均农村低保标准×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或本市同期月人均农村低保标准×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上述公式中的调整系数为SCPI与CPI之间的比值,一般介于1.5—2.0之间。由于我市SCPI尚未正式编制使用,补贴标准以CPI数据计算,调整系数暂定为1.8。

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按实发放。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资金来源

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从市、县区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

六、职责分工

(一)市物价部门负责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会同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临时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或终止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国家统计局河源调查队负责编制每月当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报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通报同级民政、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低收入群众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本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名单、待遇水平、领取期限及失业保险金调整等信息。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部门根据摸底调整情况,对临时价格补贴进行测算和组织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临时价格补贴事关低收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幸福河源”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临时价格补贴机制及时启动,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

(二)及时发放补贴。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监督检查。有关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各级物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市监察、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联动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政策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市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河源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河府办〔2011〕65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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