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市人口计生局〔2014〕2号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0日
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育龄群众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关心和保护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惠州市居民符合政策生育,自愿采取宫内节育器(以下简称"上环")或输卵(精)管结扎(以下简称"结扎")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政策。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领取该奖励。
(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已婚育龄夫妇政策内生育一个子女后落实上环或政策内生育子女后落实结扎。
第四条奖励补助标准
(一)上环一次性奖励300元;
(二)结扎一次性奖励600元。
夫妻双方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只对一方进行奖励;一方落实两种以上避孕节育措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重复落实同一种避孕节育措施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五条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奖励对象,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环或结扎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情表》)。手术后3个月内申请有效。
第六条奖励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申请表》等有关资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奖励对象的《申请表》和《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各乡镇(街道)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第七条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奖励资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下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下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发放到奖励对象。
第八条奖励资金来源
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预决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摸底调查,并于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三)奖励专项资金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专账专款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奖励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申请表
2、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登记表
(网址: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40129104318-08.doc)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