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口计生局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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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人口计生局〔2013〕146号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口计生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0日
惠州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包括父母、子女)去世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实行计划生育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
(二)双农纯生二女,并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
(三)无子女的夫妻双方。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去世时可获得市、县(区)政府一次性发放1000元殡葬补助。计划生育殡葬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
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殡葬补助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计划生育殡葬补助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级承担50%,县(区)级承担50%。
各地自定提高计划生育殡葬补助标准的,提高资金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六条计划生育殡葬补助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补助对象的子女或亲属,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免冠(1寸)近照及死者户口簿(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向死者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七条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
(二)张榜公布。村(居)委会送乡镇(街道)审核的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7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公示结束后,由村(居)委会加具意见,村(居)党支部书记或主任和村(居)计生专干、乡镇(街道)包干干部签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有关资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
(三)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加具意见,并由乡镇(街道)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人口计生办主任、社会事务办(街政办)主任分别签名,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殡葬补助条件对象的《申请表》和《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四)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将汇总殡葬补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殡葬补助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将对象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五)发放。经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计划生育殡葬补助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街道)结算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作人员连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将补助金送至申请对象手中。同时,按要求填写《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发放表》。
第八条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张榜公布;
(四)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殡葬对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乡镇政府(街道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殡葬补助对象资格;
(三)建立信息档案;
(四)建立《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分为半年和全年报表。半年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并将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分别于4月25日前和10月25日前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条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街道)办理计划生育殡葬补助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计划生育殡葬补助对象资格;
(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所属乡镇(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每月将确认的殡葬补助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制定殡葬补助预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各县(区)上报情况制定全市殡葬补助计划,并在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殡葬补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殡葬补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三)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计划与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四)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殡葬补助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殡葬补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殡葬补助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殡葬补助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户口迁至外市或在境外定居的;
(四)本人及配偶有违反计划生育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
(五)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四条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殡葬补助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殡葬补助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补助对象弄虚作假。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资金落实不到位,发放补助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阻碍工作开展的,对该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申请表(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40115163855-36.doc);
2、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对象登记表(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40115163936-15.xls);
3、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发放表(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40115164001-92.xls);
4、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统计表(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40115164021-33.doc)。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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