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财政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口计生局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财政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市人口计生局〔2013〕145号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财政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口计生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0日

惠州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财政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实行优待的奖励政策。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具有惠州市户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满18周岁;

(二)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自其奖励申请审核确认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之前的奖励金与独生子女保健费作为同一项目发放。

第五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对夫妻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六条发放责任

(一)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人员的,奖励金由夫妻各自所在单位负担;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属以上第(一)项规定的在职人员、另一方是农村居民或无单位城镇居民的,奖励金由第(一)项规定的单位一方全部负担;

(三)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发放。

第七条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励资格,依法收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奖励金。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户口迁出惠州市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独生子女父母保健奖励金的。

第八条奖励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

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人员的,按现行办法申请、审核及发放。

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应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有关资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奖励的对象的《申请表》和《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各乡镇(街道)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发放。奖励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发放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九条奖励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人员的,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承担比例为:大亚湾开发区,市承担20%、开发区承担80%;惠城区、惠阳区和仲恺高新区,市承担40%、区(高新区)承担60%;惠东县、博罗县,市承担60%、县承担40%;龙门县,市承担80%、县承担20%。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预决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摸底调查,并与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三)奖励专项资金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专账专款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奖励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40115164132-94.doc);

2、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登记表(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40115164156-3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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