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非农业户口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云府办〔2010〕14号
颁布日期:2010-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云浮市非农业户口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非农业户口入户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云浮市非农业户口入户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根据公安部关于户籍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按照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遵循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亲属投靠入户

(一)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直系亲属。

(二)在我市有固定住所,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的近亲属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

(三)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孤寡老人的赡养人。

(四)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

二、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入户

(一)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入户对象为购(建)房者本人及直系亲属。

(二)购买二手房屋的,需原住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购房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方可申请办理入户。

(三)购买(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产证,但实际已居住的,购(建)房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凭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入户。

(四)属合资购(建)房的,合资购(建)房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办理购房入户。

三、投资兴办实业、捐赠入户

(一)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每年纳税10万元以上,置有固定居所可供其亲属居住的,准许其本人和2名亲属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二)境内居民在我市投资经商办实业,有固定住所,投资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每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入户。

(三)向我市慈善机构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准许其本人和2名亲属申请办理入户。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守法经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入户。

以上(一)、(二)、(三)条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额、纳税额、捐赠额适当调低。

四、人才引进入户

在本市就业(依法签订了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三)我市发展需要的学科、科学技术带头人。

(四)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六)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七)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对上述规定核准入户,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五、录用公务员和招工招干入户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准许办理入户。

六、务工人员入户

(一)我市优秀农民工可凭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卡办理入户。

(二)在我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固定住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入户。

七、随军家属入户

驻云浮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随军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八、政策性安置调配入户

(一)出国、出境后回国人员及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有关部门批准,准许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我市农业户口大学毕业生(大专以上全日制学校毕业)到农村支教、支农等农村基层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九、附则

(一)本规定中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近亲属。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近亲属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二)本规定中的“固定住所”是指:购(建)房、福利分房、政府的廉租房、用人单位(学校)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产权是所在单位),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三)本规定中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校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校非农业集体户口中迁离的人员、驻云浮办事处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工作人员。

(四)连续在本市居住的时间以居住证记录为准,居住证办理前已办理暂住证的可将暂住时间和居住证时间一并计算。

(五)本规定中的“投资兴办实业”是指在本市进行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六)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七)本规定中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年以上”均含本年限,“……周岁以下”均含本周岁,“……级以上”均含本级。

(八)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基本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基本社会基本保险金的年限,不包括单项缴纳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年限。

(九)对符合本规定的人员,在居住地申请入户,户籍管理部门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户。

(十)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对象必须遵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法规。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主题词:公安户口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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