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府办函〔2014〕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2.3职责

2.3.1应急领导小组

2.3.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3应急工作组

2.3.3.1预警监测组

2.3.3.2污染控制组

2.3.3.3医疗防护组

2.3.3.4宣传报道组

2.3.3.5专家咨询组

2.3.4成员单位

2.3.5各区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3.2.3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响应措施

4.3.1Ⅱ级响应措施

4.3.2Ⅰ级响应措施

4.4应急终止

4.5信息公开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7总结评估

5应急保障

5.1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

5.2人力资源保障

5.3资金保障

5.4通信保障

5.5其他保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6.2宣传培训

6.3责任与奖惩

7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环境空气出现重污染的防范、应对能力,规范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控制和减轻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2014年度实施方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湛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湛江市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与个人。市区范围主要包括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含湛江海东新区、南油)、湛江开发区(含东海岛)、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待各县(市)和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备PM2.5的监测条件后,实施范围扩至全市域。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切实提升大气重污染的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对大气重污染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由市、各区(功能区)负责对辖内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加强大气重污染的预警、预报工作,开展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等组成。

2.2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商局、湛江海事局、市质监局、湛江机场公司、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供电局、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湛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湛江分公司分管领导。

2.3职责

2.3.1应急领导小组

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3.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值班电话12369、0759-3381464,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接受大气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3)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迅速派出调查取证和监测先行队伍根据反馈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

(4)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

(5)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拟定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指导实施突发性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2.3.3应急工作组

2.3.3.1预警监测组

由市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台组成。负责预案范围内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3.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3.3医疗防护组

由市卫生计生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污染范围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3.3.4宣传报道组

由市文广新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大气重污染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3.5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决策咨询机构,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化学、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区大气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评价,对突发事件带给环境的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价。

2.3.4成员单位

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负责督促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对在应急指挥工作中发现的未按时完成任务和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应及时书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依规严格问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区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市环境保护局作为成员单位,包括其主管的市环境监察分局、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保护局总工室、市环科所。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与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市气象局作为成员单位,包括其直属的市气象台、市气象观测站、市气象雷达站。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协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成品油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供应调控,对成品油和煤炭市场进行监管,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和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应急信息。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及中职(技工)院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当地区域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警戒、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限行、交通禁行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群众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禁止建筑废物等废弃物现场违规露天焚烧;监督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工作,避免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焚烧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协调落实渔船的大气重污染控制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配合有违法排污企业监管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组织落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限行措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限行措施。

湛江海事局:负责协调落实非渔业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督、指导下,落实好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的港口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湛江机场公司:负责参与、指导、协调民用航空器及机场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湛江供电局:负责电力调配工作,提供负荷情况协助协调电厂减产、限产。

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湛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湛江分公司、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监测信息、气象信息等信息及时有效传递。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2.3.5各区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由各区政府牵头成立区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本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保证本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具体落实;督促本辖区重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有关规定,我市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全面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维护及数据统计分析,每天通过电台、电视、网络实时发布各监测点空气质量数据,出现大气重污染状况时增加湛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报纸、短信、微博等渠道向市民发布应急信息,让市民及时了解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并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市气象局负责环境气象条件的监测及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将可能持续造成污染物累积的不利气象条件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共同开展大气重污染风险预测及评估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气重污染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商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对策。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历年的环境空气质量实际监测结果,将大气重污染预警分为Ⅱ级预警(橙色)和Ⅰ级预警(红色),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当大气环境达到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时,发布Ⅱ级预警,以橙色表示。

当大气环境达到严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时,发布Ⅰ级预警,以红色表示。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一半及以上的点位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上升,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一半及以上的点位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上升,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AQI监测数据组织会商,当预判达到Ⅱ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Ⅱ级预警;当预判达到Ⅰ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Ⅰ级预警,同时上报广东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预警发布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根据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实施相应预警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2)预警降级与解除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一半及以上的点位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201-3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不再加重或持续减轻,预警等级降为Ⅱ级。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有一半及以上的点位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2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不再加重或持续减轻,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按照启动的程序解除预警。

3.2.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级别,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Ⅱ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湛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环保公众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相关消息,鼓励公共交通并减少私家车出行,告知外出市民采取佩戴口罩等自我防护措施,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责令重污染工业减排,建筑工地暂停施工,安排应急洒水车上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对大气重污染可能持续的时间、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级别相对应分为Ⅱ级响应、Ⅰ级响应两个等级。

Ⅱ级响应: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

Ⅰ级响应:发布Ⅰ级橙色预警时。

4.2响应程序

(1)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城市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报告后,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并将会商结果咨询专家组意见,形成应急响应建议后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建议,适时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级别针对造成重污染的特征污染物为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实施不同的控制措施,并同步采取防护措施。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情况下,环保部门迅速加强对重点源的监督和执法,在敏感区域的下风向与上风向对照点均采用常规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每三十分钟至少进行一次气象报告;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迅速启动健康保护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②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③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④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⑤建议严重污染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愿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①公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严格执行高污染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高污染黄标车、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30%。

②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油烟等重大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鼓励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分和低硫含量燃料。

③对建筑施工工地、工地出入口车辆、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市政施工工地、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洒水抑尘增加频次。

④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⑤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避免露天焚烧垃圾、秸杆等无组织排放废气行为。

⑥加强船舶、港口、机场等非常规污染源的监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3.2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情况下,环保部门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在敏感区域的下风向与上风向对照点均采用常规监测仪器采样,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采样频次,直至应急指挥中心终止本次应急监测。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预报间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迅速启动健康保护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Ⅱ级健康防护措施基础上,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技工学校停课,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带薪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各燃煤发电企业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脱硝机组要保证满负荷运行,并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封存50%以上,并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

③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限产减排15%~30%,对国控、省控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派遣督导员进行驻厂监管;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求建立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帐;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④禁止企业使用燃煤锅炉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分和灰发较高的煤炭运入。

⑤防止扬尘措施:

a.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b.施工扬尘控制: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c.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增加频次。

d.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有扬尘的煤堆、料堆、灰堆、矿场等要100%覆盖,裸露场地要保持湿化。

e.加强水泥、饲料等行业粉尘排放重点企业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f.港口企业应加强港口装卸作业的监管,增加洒水抑尘次数,必要时应停止有产生扬尘并对市区大气造成较大影响的装卸作业。

g.全面禁止矿山爆破及粉碎作业。

⑥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

⑦码头单位应改造供电设施,使其与船舶电气需求相匹配;在应急状态下,有岸电的港区内所有泊船必须使用岸电,严禁船舶使用锅炉、焚烧炉,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船舶在港口区域内改用含硫量不超过0.1%的低硫燃油。

⑧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⑨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⑩气象部门根据条件适时开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应急终止

大气重污染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减缓、控制、消除后,经过评估短期内大气重污染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预警解除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的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4.5信息公开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湛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准确、全面发布大气重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功能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4.7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查明大气重污染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5.1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湛江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建立及运行,通过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大气重污染天气产生及发展进行分析预测,全面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5.2人力资源保障

市、各区要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力量,确保在大气重污染出现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大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大气重污染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我市大气重污染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

5.3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等应急保障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包括预报模型、仪器装备、专家咨询等。

5.4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湛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湛江分公司等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要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传输畅通,必要时可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5.5其他保障

为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市政府要充分将大气重污染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同时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演练。

6.2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重污染预防、处置应急知识,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形势和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3责任与奖惩

对在大气重污染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环境敏感目标与大气污染源发生重大变动,或在执行中发现需要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修订,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机关和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3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湛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直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各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共同组成湛江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编制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本预案与其它应急预案的关系见图1。

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湛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图1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与其它预案关系图

7.4术语与解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7.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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