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肇府〔2013〕20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肇府〔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

关于落实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

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赋予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理顺赋权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赋权范围

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在其管理范围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但涉及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按规定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除外。

二、赋权落实方式

根据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的需要和承接能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依法下放(或委托)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并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不能直接下放的权限事项,落实赋权可分三种方式:

(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委托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行使的事项,通过授予肇庆高新区业务专用章(2)、肇庆新区业务专用章(3)等方式,授权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管委会使用其业务专用章。

(二)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名义报省审批(核准)、衔接市外单位的事项,已经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并由管委会盖章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直接盖本单位公章报出,不重复启动审批程序。

(三)对依法不能下放(或委托)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或者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未具备承接能力,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行使的权限事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将受理环节前移到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并在承诺时限内加快办结。

三、赋权交接程序

依法下放(或委托)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与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协商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告,并于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手续,报市编办、市法制局备案。

四、赋权责任划分

对下放事项,承接单位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委托事项(按赋权落实方式2实施的事项视同委托),委托单位就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后果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受委托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过错造成的,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在行使审批权限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由受委托单位承办复议答辩、行政应诉等具体事务。承接单位超出下放或委托权限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和法律责任均由承接单位承担。

五、附则

赋权肇庆高新区的有关原则及相关要求,参照《关于赋予肇庆新区管委会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的意见》(肇发〔2012〕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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