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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3〕6号)的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
一、放宽对非住宅置业人员入户政策
对在我市购买办公楼、公寓和商铺等非住宅用途的房产,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产权人可申请入户房产所在地的城区(镇),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根据规定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的,申请人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
二、提供证明材料
(一)非住宅用途房产的产权证明(产权证,购买合同、缴款和交税发票);
(二)迁移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三)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四)提供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或具备居住条件的证明。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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