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肇府办〔2010〕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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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历年(即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下同)符合奖励政策的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未享受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且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人员。
(二)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下同)。
第四条当年(即从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下同)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
第五条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奖励金计算标准。
(一)历年奖励对象奖励金计算标准:
1、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根据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退休人员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单位人员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无单位人员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根据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当年奖励对象奖励金计算标准:2009年1月1日以后,从达到奖励条件之日起,每人每月给予80元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政府决定适时调整奖励标准。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条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奖励金发放渠道。
(一)历年奖励对象奖励金由职工办理退休时的所在单位负担,各级政府财政兜底解决。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并有能力支付的,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2、国有、集体企业因关停并转、改制和破产现已不存在或经审核后属没有能力支付的,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转制时已预留资金的在预留资金中解决,没有预留资金的在政府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处置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中,市直单位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县(市、区)、乡镇(街道)直属单位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3、无单位人员的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比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
4、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奖励经费。单位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市直单位由市本级财政解决,县(市、区)、乡镇(街道)直属单位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5、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2007年至2009年连续亏损且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属于符合无能力兑现奖励条件的单位。无能力兑现奖励单位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由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审核。
6、历年奖励对象奖励金属单位出资的由单位发放,属财政出资的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代发。
(二)当年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由各县(市、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由代发单位划入其自行提供的账户。
第七条奖励金经费保障。
(一)历年奖励对象资金:按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承担部分由奖励对象所在单位解决;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二)当年奖励对象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当年奖励对象奖励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端州区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其他县(市、区)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30%、70%。
第八条历年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金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如果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3年。由财政支付奖励金分3年期限支付的,市直单位由市人口计生局和市财政局协商共同制定支付方案,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资格确认。
(一)历年奖励对象:有能力支付奖励金的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奖励对象的受奖资格;无能力支付奖励金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核查其领取奖励金情况,申请奖励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其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的受奖资格;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其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的受奖资格;对奖励对象是否享受过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的审核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
(二)当年奖励对象:由申请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
第十条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十一条奖励金的取消与终止。
(一)历年对象。
1、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已按照计生奖励政策享受退休金加发5%的(含退休金按100%发放的对象);
(2)已按照规定享受了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的;
(3)奖励政策实施时奖励对象死亡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全额退回奖励金。
(二)当年对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二条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奖励金申领手续的办理。
(一)历年奖励对象:由单位支付的人员向所在单位办理奖励金的申领手续;其他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申领手续。
(二)当年奖励对象:由奖励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中央、省驻肇单位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精神,纳入我市的奖励政策范围。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认真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握政策不严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受奖人应当向奖励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的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奖励金的,除追回奖励金外,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直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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