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09〕72号
颁布日期:2009-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9〕7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整治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09〕210号)精神和市政府《印发中山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3〕105号)的要求,结合近期我市农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各镇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大力整治,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扎实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彻底清查收缴流失在本地区的毒鼠强。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除害消毒管理站、各镇区农办和爱卫部门要共同做好统一灭鼠工作,保证合法鼠药的供应,满足群众灭鼠的需要。

(二)工商、农业部门要做好灭鼠药经营市场清查,坚决取缔非法销售单位和摊点,严查走街串巷不法商贩,加强集贸市场和农资经营店的检查监督工作。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利用毒鼠强投毒等各类违法案件。要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捣毁生产、分装、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追查源头、依法严惩。

(四)有关部门收缴或者接收毒鼠强等违禁鼠药后,统一交由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环保部门负责提供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对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鼠药有明确责任的,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由收缴部门负责追缴;对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鼠药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的,以及接收公众上交的毒鼠强等违禁鼠药,由收缴部门负责向本级财政申请处置费用。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对毒鼠强专项整治要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玩忽职守而发生重大案件和事件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该单位领导的责任,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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