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珠府函〔2014〕19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4〕64号)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珠海高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栏港经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520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400元/人/月和410元/人/月。

二、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按《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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