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14〕2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粤办发〔2014〕4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的职责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承担。
2.将原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3.将原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生猪屠宰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4.将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城镇的防洪排涝、市政排水、污水污泥处理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和林业局。
5.将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肉类产品、生鲜乳的流通监管职责整合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将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承担的市政公用管理中排水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农村水利建设工作。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的审批。
3.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
4.将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5.将渔港范围内施工作业的核准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6.将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的核准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7.将船舶进出渔港签证核准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8.将植物检疫证的核发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将以下职责下放给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
1.海域使用权证的审批(除透水性构筑物和市立项的项目外)。
2.渔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审批。
3.部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4.入河排污口设置核准。
(四)增加的职责。
1.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管理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3.组织实施珠江禁渔制度。
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5.开具进口兽药通关单。
6.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7.省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核发。
8.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
9.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核发。
10.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11.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核发。
12.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海洋战略研究、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组织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应用;加强海洋事务综合协调、海洋法制建设、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加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
2.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再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3.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和监管,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海洋、农业、渔业、畜牧、农村、扶贫、水务、三防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拟订有关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有关行业规范,统筹指导行业发展。
(四)负责有关监督管理服务、行政执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办文、办会、督办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档案工作;负责信息、信访、应急工作;负责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政策法规研究;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本行业相关改革;负责行政审批、窗口服务、网上办事管理及其他法律事务。
(三)人事监察科。
负责本系统的人才引进、人员调配、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工作。
(四)海洋经济科。
拟订海洋产业布局、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和渔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领域节能减排,组织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的研发应用;负责海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对海洋和渔业环境、海洋经济运行进行监管。
(五)海域海岛管理科。
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技术规范;组织海域勘界、海岸线勘定;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工作;负责海域、海岛使用的监管。
(六)农业经济科(渔业科)。
拟订农业、渔业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标准化、农业机械化、养殖技术、良种引进培育等农渔业科技普及应用;承担农产品质量、农机安全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工作;协调处理农渔业突发事件;负责农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农村管理科。
拟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等工作;负责惠农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
(八)畜牧业管理科。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良种的引进和推广、品种改良工作等畜牧业科技的普及应用;负责种畜禽、饲料等方面的监管;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九)水资源管理科。
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水资源质量、水土保持、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调配的监管;负责节约用水、水利科技工作;协调处理城乡及对澳供水相关事务。
(十)河道管理科。
拟订河道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河道和滩涂的整治、开发和利用的监管;组织前山河、沙心涌、鸭涌等河道流域环境整治工作。
(十一)水利建管科。
拟订水利和供水基建工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水利和供水基建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组织水利和供水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扶贫规划科。
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欠发达地区和对口扶贫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
(十三)扶贫协调科。
组织协调对口扶贫单位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扶贫工作;组织协调革命老区扶贫工作。
(十四)扶贫监督科。
负责扶贫资金和扶贫基金的监管工作;监督、考核扶贫开发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9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副职)、总畜牧兽医师1名(处级副职);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8名(科级正职14名,科级副职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加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
(二)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副处级。主要职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承担全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工作。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设正科级内设机构1个:三防工作科。核定行政编制7名,主任1名(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处级副职)、副主任1名(科级正职),科长1名、副科长1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三)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纪检组、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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