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三个文件的通知》(桂发〔2014〕5号),设立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加挂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相关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5.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6.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7.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8.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产生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9.取消餐饮业卫生许可。
10.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11.取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
1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设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设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下放设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外国医疗团体来桂短期行医审批下放设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下放设区市、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将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设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7.将设区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业证书核发下放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将医疗广告的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下放设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9.将护士执业注册部分委托下放由设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实施。
10.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原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以下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区内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按国家标准,组织开展我区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按国家标准,组织开展我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4.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5.加强促进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区基本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及全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自治区级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六)指导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七)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八)负责全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直中直驻桂有关部门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人事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三)规划和信息处。
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乙类医用装备配置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自治区级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处。
组织拟订卫生计生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全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法制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
配合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全区卫生计生深化改革;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指导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保障。
(八)疾病预防控制处(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承办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动员组织群众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组织开展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开展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组织卫生检查和效果评价;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九)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管理和评价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指导全区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疗临床重症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临床药学、临床实验室管理、血液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处置工作;承担港澳台投资者在区内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工作;负责全区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工作。
(十)基层卫生处(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区基层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规划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拟订基层卫生人员和新农合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区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工作;指导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计划生育和出生缺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项目,管理妇幼与人口计生相关信息;依法监管妇幼卫生、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参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十三)综合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重大卫生违法案件;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区基本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及全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十六)考核督查处。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市县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九)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业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组织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重点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指导全区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区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十一)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处。
拟订和实施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协调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配置,负责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管理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技术项目,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指导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及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以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为重点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中医民族医医疗处。
监督管理全区中医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区中医民族医机构的结构布局及改革;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区中医民族医机构管理规范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入标准;组织开展全区中医民族医机构校验及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检查和监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二十三)艾滋病防控干预处。
拟订艾滋病防控干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干预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艾滋病疫情监测与报告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及质量控制工作;组织艾滋病防治经费、设备等相关资源配置工作,完善艾滋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办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区各级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的工作。
(二十四)艾滋病救治处。
拟订艾滋病救治相关技术规范,指导实施艾滋病救治等技术措施,完善艾滋病救治体系建设;负责全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督查指导、考核评估工作;管理各类艾滋病防治项目和科研项目;组织动员和管理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防治工作。
(二十五)保健局。
负责自治区保健对象、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自治区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来桂中央领导、区外主要领导、知名人士、重要外宾等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安排干部健康体检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驻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2名。其中:主任(兼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1名兼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自治区卫生计生监察专员(正处长级)5名。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挂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牌子。
(二)代管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
(三)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全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派驻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纪检组、监察室机构编制事项另文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