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11〕135号
颁布日期:2011-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

受流动性充裕和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传导、2010年涨价形成的翘尾因素及生产成本上升推动主要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2011年上半年,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在高位运行。1-6月累计上涨6.9%(其中城市上涨6.6%、农村上涨7.6%),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5个百分点,居全国第三位。为控制物价过快上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6月份环比价格指数下降了0.3个百分点,价格拐点或将出现。但是要控制物价过高过快上涨的势头,实现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5%左右的调控目标,下半年的价格调控任务十分艰巨。

为贯彻落实全区年中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物价调控措施,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管理责任制

控制物价过高过快上涨、管理好通胀,事关民生,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价问题,充分认识控制物价的紧迫性,把控制物价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采取非常措施,以非常的力度,坚决遏制物价过快上涨势头。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市长负责制。为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半年各月价格调控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下半年全区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4.0%以内,各市全年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控制在:南宁市5.0%、柳州市5.0%、桂林市5.5%、梧州市5.2%、北海市5.2%、防城港市5.5%、钦州市5.0%、贵港市5.5%、玉林市5.0%、百色市5.5%、贺州市5.5%、河池市5.1%、来宾市5.5%、崇左市5.4%以内(各市下半年各月价格调控目标任务分解具体见附件)。各市要围绕下半年价格预期调控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价格预期调控目标实现。

(二)加强督查和实行目标考核。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继续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食品价格月度通报制度。近期内,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织若干督查组,对各市贯彻落实自治区部署,开展价格调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2012年初,再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价格调控效果进行全面考核(目标考核以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统计公布的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全区通报考核结果。

二、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2011年上半年,我区物价总水平过快过高上涨,主要表现在以猪肉、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为主的食品类价格大幅度上涨。因此,要遏制价格总水平过快过高上涨,必须高重视粮食工作,认真落实“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一是要大力发展生产。综合采取财政、信贷等多种措施,大力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全力抓好粮食生产,重点抓好肉、禽、蛋、奶、果、蔬等主要“菜篮子”品种的生产,为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增加市场供应量。对拉动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影响权重大的猪肉、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水产品等商品,农业、畜牧水产、粮食、商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生产者和经营者,特别是规模以上生产者和经营者加大市场投放力度,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控制外流量,确保我区市场供应总量增加,价格平稳。

三、进一步加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

(一)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出台。为了调控好价格总水平,2011年内,对属于自治区定价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提高。

(二)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降价降费措施。前一阶段,自治区出台了一批降价降费措施,各地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务求实效。

1.201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凡近3年来调整过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市、县,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一律降低0.1元。

2.201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原审批下达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高于每立方米4元的市、县,价格一律降低5%。

3.从2011年7月20日起,在全区对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罐(14.5公斤装)不得超过110元。

4.降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201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凡属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国有以及国有流通企业投建的农贸市场,除实行招标的摊位外,其他摊位的集贸市场租赁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15%,对进入农贸市场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市场设施租赁费。对我区国有超市的进场费以及其他类似的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15%。

5.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区公有住房租金一律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

6.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全区有线电视安装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50%。

7.2011年秋季学期,降低全区幼儿教育收费标准(14个地级市城区降低15%、县城所在地降低10%)。

自治区物价局要在定价管理权限范围内,继续研究并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控价措施,进一步加大价格调控力度。

(三)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油、肉、禽、蛋、主要蔬菜品种、罐装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实行一日一报制度,并每日汇总上报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继续落实和完善价格形势分析制度,及时反映价格变动情况,分析价格变化规律和特点,提高价格预测的准确性,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粮、油、肉、禽、蛋等食品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落实好主要集贸市场、超市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猪肉、大米、食用油明码标价工作,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对已出台的各项价格调控措施要加强跟踪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

四、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实施临时价格干预。2011年8、9、10三个月在各市市区对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及对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一是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在14个市市区主要集贸市场设立平价猪肉销售点,每个市每天以低于市场价10%或20%的价格限量销售不少于150头猪的猪肉,差价损失由财政给予补贴。二是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地方轮库储备籼稻10万吨加工成大米,同时组织500吨食用油,在14个市市区主要集贸市场设立平价粮油销售点,大米销售价格按低于市场价15%左右确定,食用油销售价格按低于市场价20%左右确定,定点平价销售大米的人工和场地费用由财政给予补贴。三是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在14个市市区主要超市销售的金龙鱼、鲁花品牌花生油、调和油,按低于现行市价10%限价销售,差价损失由财政给予补贴。四是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组织对14个市市区销售的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最高零售价格不得超过110元/14.5公斤罐,合理差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五是各市人民政府及工商部门,对在各市主要集贸市场设点平价销售粮油工作要做好协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严格审定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商品的价格。各市市区主要集贸市场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大米零售价格,粮权属自治区的,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审定;粮权属各市的,由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参照自治区审定的零售价格核定。各市市区主要超市销售金龙鱼、鲁花品牌花生油、调和油的限价水平,由各市物价局、商务局、财政局核定。各市市区主要集贸市场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猪肉零售价格,由各市物价局、商务局、财政局核定。罐装液化石油气的最高限价,按自治区物价局下达通知规定执行。

(三)落实好补贴资金。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各市财政负担。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大米的人工工资和场地费用补贴,平价销售食用植物油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猪肉,自治区财政给各市补助30%,各市财政承担70%;超市限价销售食用油发生的差价损失,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产生的合理差价损失,由各市财政给予补贴。

自治区物价局商自治区财政、商务、粮食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对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及财政补贴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商务、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审核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及执行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所需补贴资金,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需自治区财政补助猪肉、食用油差价损失的部分资金,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拨。

(四)做好相关预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后的物价调控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同时要对由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出应对措施,预防媒体炒作和引发抢购等现象发生。

五、加强部门配合和协作

(一)加强会商。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等部门要加强会商,及时研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每周召开1次会议,及时分析价格走势及调控效果,研究提出针对性的价格调控意见和建议,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参考。各市相关部门也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积极做好工作。

(二)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价格调控工作。商务、粮食等部门要与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及各市调查队密切配合,科学合理确定平价猪肉、粮食、食用油的投放地点;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及各市调查队要研究如何更加科学合理采集物价指数数据,真实反映我区物价水平和采取一系列价格调控措施取得的预期效果,并在汇总上报物价数据过程中加强与物价、统计部门的沟通衔接。

六、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

各级政府和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尽快在全区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七、建立价格管理的长效机制

对物价调控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采取非常措施解决好当前我区物价涨幅过高过快问题,确保实现全年物价调控目标,又要研究建立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市场供应、降低流通成本、完善体制机制等一系列加强物价管理的长效机制,把物价管理提高到新水平。

八、加强物价机构队伍建设

稳定的物价机构和合理的人员配备,是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有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充实物价队伍力量,保持物价机构的完整性、物价工作的延续性和相对独立性。各级物价部门要努力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九、切实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加大价格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全力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价格新闻发布会、记者吹风会或通气会,及时提供真实、权威的价格

信息,进行正面宣传;要认真搜集整理价格政策信息,更好地引导生产者合理生产、经营者正当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推行提醒告诫,积极实行市场监管预警和消费警示,更多地运用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手段纠正价格违法苗头,维护市场秩序。要注意把好价格舆论宣传关,坚持正面宣传的舆论导向,预防媒体不实报道和炒作。

附件:2011年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控目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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