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10〕190号
颁布日期:2010-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2010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我区边防检查服务保障能力,营造高效、文明、和谐的口岸通关环境,根据2009年公安部召开的浙江宁波、四川成都边防检查业务建设现场会议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体现国家良好形象出发,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主题,充分考虑边防检查工作的现实需要,统筹规划,着力抓好边防检查设施建设,切实改善边防检查现场执勤条件,确保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与口岸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不断提高口岸综合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目前,全区共有陆、海、空、内河、边贸等五种类型口岸26个。其中,国家一类口岸18个,分别是北海、防城、钦州、防城的江山港、钦州的果子山港、北海的石头埠港、防城的企沙港、梧州、贵港、柳州等10个海(河)港口岸和南宁、桂林、北海机场等3个空港口岸及友谊关、东兴、龙邦、水口关、凭祥等5个陆地口岸(凭祥为铁路口岸)。国家二类口岸8个,分别是峒中、爱店、平而关、科甲、硕龙、岳圩、平孟等7个陆地边境口岸和南宁港内河港口岸。以上26个口岸和中越边境地区具有口岸性质的边民互市通道,以及今后新批准开放的各类对外开放口岸,列入加强和规范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范围。通过加强规范建设,实现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的规范要求,使全区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执勤条件明显改善,切实改变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滞后问题,有效缓解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与口岸发展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我区边防检查服务保障能力,营造高效、文明、和谐的口岸通关环境。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四统一”原则。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应与港口、机场、通道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确保边防检查设施建设落实到位。二是坚持前瞻性原则。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既要立足口岸现实情况,准确把握口岸发展的趋势,又要充分考虑科技发展的变化,做到适度、合理、有序规划建设,确保跟进口岸发展。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既要统筹考虑边防检查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和工作流量等方面,又要兼顾边防检查政策变化、查验方式创新和查验科技发展的需要,确保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持续性,实现与口岸发展、边防检查业务需求相统一。

二、立足发展,以国家保障政策为依据,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

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包括对出入境人员、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查验、监管时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边检机关在口岸开放区域范围内的办公、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等。加强和规范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主要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单位建设标准(暂行)的通知》(计投资〔1999〕28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公境〔1999〕69号)的规范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及经费来源问题的通知》(国经贸〔1993〕520号),以及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制定的《广西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标准》(桂公边〔2010〕173号)等文件规定,重点解决制约和影响边防检查工作的设施建设问题,切实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一)规范新开口岸和扩建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口岸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及经费来源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中关于“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发〔1993〕44号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新开口岸和扩建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所需地方负担的建设资金”的要求,重点解决口岸扩大开放和扩建过程中设施建设落实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变边检硬件设施与口岸发展之间的矛盾。对口岸新增国际客货运航线、海(河)港口岸新增涉外码头泊位和增开陆路通道的,口岸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对边防检查查验、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以及监管条件等进行可行性调研和验收,在启用前完成边防检查监管及查验设施建设,确保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与口岸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已开始运行但尚未经国家验收,属于开放范围的新建码头泊位,要坚持“立足发展、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以公安部相关建设标准要求为依据,为边检一线执勤人员和前沿查验单位提供现场执勤、办公、监护和生活设施。对于临时开放的边境通道和沿(河)海水域要在国家批复启用前,以满足边防检查勤务工作为标准完成边防检查设施建设。

(二)解决边防检查设施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应与港口、机场、通道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即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之内)、统一建设”;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类口岸检查检验设施的建设资金、开办费,全部由地方政府负担”。对此,针对部分口岸边防检查所需的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备,长期制约影响边防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口岸所在地政府要结合全区海、陆、空、内河、边贸等口岸类型实际,充分考虑边检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落实国家相关保障政策,及时解决边防检查设施建设不完善、基础设施老化、年久失修等问题。尤其要重点解决凭祥、钦州果子山、北海石头埠、防城港企沙、江山以及南宁港等6个边防检查分站自口岸开放至今尚未建设营区营房,长期依靠租用地方民房的问题,彻底改变“有警无营”的滞后局面。同时,要加快推进全区海(河)港口岸,以及平而关、科甲、岳圩等3个国家二类口岸的边防检查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和规范边防检查设施设置,切实解决“有口岸无设施”的遗留问题。

(三)解决口岸边防检查经费补助问题。边防检查经费补助主要是妥善解决口岸扩大开放和出入境业务量增加后,所引发的边防检查机关人员编制短缺、业务保障经费不足,制约影响边防检查工作的问题。口岸所在地政府要以保障边防检查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为根本,将全区各边防检查站指挥中心、口岸边防检查监控通讯系统、梅沙系统和网上预报检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电信网络线路租赁费用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尤其对现有口岸扩建和任务量有较大增长,且国家批准的边检编制达不到边防检查实际工作需要的,要采取经费补助的方式,把边防检查执勤补助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给予解决。

三、适应发展,以信息化建设要求为标准,提高口岸边防检查设施科技含量

加强边检信息化建设是适应口岸发展,缓解警力不足,有效提高边防检查工作效率的重要载体。2009年7月,公安部在浙江宁波召开边检信息化建设现场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信息化为主导,以指挥中心为平台,以监控通讯系统为依托,以‘实时可视可控’为目标”的建设标准。各有关当地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宁波会议精神,将边防检查梅沙系统、网上预报检系统和视频监控通讯系统以及电子门禁系统的开发建设纳入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推进现代化科技管理手段在边防检查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边防检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边防检查梅沙系统建设。“梅沙系统”既是边防检查机关在对外开放口岸等执勤现场对出入境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监控、管理的核心系统,也是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当地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梅沙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定》,重点从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和规范机房设施建设,落实梅沙系统的“多备份”、“热备份”和供电、缆线及开关等的冗余备份设备,提供100兆以上宽带网络和10兆以上的备用线路,确保梅沙系统稳定运行。

(二)推进边防检查监控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口岸监控通讯系统是边检工作向科技集约型的转变,缓解警力不足压力,共同推进口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有关当地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公安部边检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要求,在口岸正式开放和临时开放码头泊位(边贸通道)启用前完成监控通讯系统建设。对已开放口岸尚未建设监控通讯系统的,公安边防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和相关企业争取经费投入,尽快完善相关设施。同时,对口岸范围大、距离边检站机关较远的边防检查执勤现场要配置转信台,确保实现公安部提出的对外开放口岸监控通讯系统100%的覆盖率,切实提高边检信息采集和管控能力。

(三)建立边防检查信息化设施设备维护保障机制。口岸所在地政府要坚持“适应发展、保障基础、增强效能”的原则,以保障口岸边防检查监控通讯系统、梅沙系统和网上预报检系统等边检信息化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为重点,建立边防检查信息化设施设备维护保障机制,做好设施设备、经费来源等保障工作。尤其要结合边检信息化设施设备使用频率高,容易引发设备故障的问题,充分发挥维护保障机制的作用,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边防检查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提供良好保障

(一)加强对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是保证边防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口岸所在地政府部门要站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摸清底数,明确标准,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积极营造有效监管,便捷高效的口岸通关环境。

(二)加强公安边防与口岸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地公安边防部门在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与形势发展同步、与当地政府密切协调”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密切与地方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国家保障政策,加强和规范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尤其要结合新建开放码头泊位、新增国际航线等口岸扩大对外开放引起边防检查执勤警力紧张、查验设备短缺、业务经费不足等情况提出具体的意见,提请当地政府及时做好警力增编、执勤设施配备和业务经费增加等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口岸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协调处理涉及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口岸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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