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10〕159号
颁布日期:2010-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农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强化对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职能。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和农村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具体负责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重大举措,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三)研究提出全区农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案,制定农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作物基地(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产业体系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指导全区农作物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与自治区级作物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负责提出全区农业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

(五)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六)负责全区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七)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大型农业工程和农民增收措施。

(八)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重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导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九)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登记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审批;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组织全区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含植物内部检疫)。

(十一)拟订全区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拟订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应用水平的提高和普及;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农业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出版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及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评选的推荐及全区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牵头协调厅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草拟全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区农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组织全区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参与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政策法规建议,负责农业和农村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全区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及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农业执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法规咨询;负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农业行政执法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农村改革处(自治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全区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案,跟踪检查全区农村改革试验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全区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成果,负责组织全区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干部培训;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负责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工作检查验收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日常工作。

(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固定观察点的工作;参与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承办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组织拟订全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生态休闲观光旅游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全区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产品营销促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农产品流通;指导全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与现代化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组织、保护和发展全区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区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工作,拟订全区农业信息项目计划和制定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农业统计、信息采集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和信息服务。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区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农产品及相关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归口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和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监管、市场准入和打假扶优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追溯体系建设和农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八)计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农业资源调查、区划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价格和保险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业开发和示范性项目、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审查、申报和监督实施;组织编报本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部门预算和决算、部门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本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和组织本厅系统和直属单位审计的有关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

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指导农业科研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归口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业科技推广和科技试验、示范场(站、所)工作;协调农科教结合;组织指导农民培训工作;对口指导农业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管理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收集研究国内外农业发展新的动态;组织协调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招商引资;主管农产品贸易促进工作;负责主管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承办厅机关和本系统出国人员报批工作,主管农业产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访问、学习,接待相关的外国专家、学者和官员来访,承担国家下达的援外任务和引智事务工作。

(十一)粮食油料作物处。

拟订粮食、油料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指导实施;具体负责优质粮油产品质量标准的拟订和组织审定;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指导粮食、油料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种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与自治区级粮食油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旱、涝、冰冻、冷以及主要病虫害等农业生产灾害发生的应急管理。

(十二)糖料作物处。

组织召开有关糖料蔗生产会议和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建立健全糖料作物良种繁育推广体系;指导糖料作物种子种苗鉴定登记、生产认证、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审查工作;拟订糖料作物新品种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糖料基地建设项目和自治区级糖料蔗良种繁育基地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广西糖蔗协会开展工作等。

(十三)经济作物处。

拟订经济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案,制定经济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经济作物基地(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产业体系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组织协调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指导全区经济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与自治区级经济作物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10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农艺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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