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百色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8号)精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为做好清理整顿的组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市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为目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为依据,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决定和部署,严厉打击违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和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珍惜与维护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

2.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根据各类交易场所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

3.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原则。既要取缔非法交易场所,打击违法证券期货交易,纠正违规行为,又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责任,促进交易场所依法规范发展。要积极培育金融要素市场,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相结合。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我市范围内除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或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交易场所。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

1.核查各类交易场所名称是否规范,开办条件是否具备,证照是否齐全,从事交易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是否合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是否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等。

2.对于从事权益类交易的交易场所,核查有无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有无采取集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有无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5个交易日;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等。

3.对于从事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核查有无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四、明确工作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的规范管理制度,上报自治区决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重大事项。

(二)职责分工。

1.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2.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市金融办: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统筹协调。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整顿碳排放交易场所。

(3)市国资委: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场所。

(4)市商务局:负责清理整顿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含稀贵金属、玉石珠宝等)。

(5)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负责清理整顿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

(6)市林业局:负责清理整顿林权交易场所。

(7)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负责清理整顿从事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8)百色银监分局:负责清理整顿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金融服务的行为。

(9)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各类交易场所的税收清缴。

(10)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或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各类交易场所依法处理。

(1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级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相关案件,及时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12)市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

(13)市保险协会:负责清理整顿保险机构为违法证券激活交易活动提供保险等金融服务的行动。

其他未明确具体职责的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部署和我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具体情况再作明确。

五、清理整顿的时间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自2012年2月下旬开始,至2012年6月底结束。清理整顿期间,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2月29日—3月15日)。

各县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国发〔2011〕38号和自治区桂政发〔2012〕8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明确办事机构,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在做好动员部署的同时,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重点摸清本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注册时间、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摸底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1、附件2)及各类交易场所的公司章程、出资人情况、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说明材料和情况行程调查摸底工作报告,报送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办公楼504室,联系电话:2853160)。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市各类交易场所工商登记情况报送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照检查阶段(2012年3月16日—4月30日)。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本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的各类交易场所逐一进行严格对照检查,并按照要求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处置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30日)。

对各有关部门提交的处置意见,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证照从事交易经营活动的地下交易场所,由相关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由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限期清理规范;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涉及信访和维稳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20日)。

各县、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于6月10日前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0日至6月15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验收组对全市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并将督查验收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整个清理整顿工作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清理整顿工作合力。

(三)维护稳定,规范发展。

要充分估计清理整顿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早制定应急预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可能涉及影响当地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抄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对合法存续的各类交易场所,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四)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新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含各类交易平台),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需提交公司章程、出资人概况、交易品种、业务规则、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说明材料和设立文件,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初审后送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人民政府是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做好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与上报工作。

(五)实事求是,务求实效。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扎实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质量,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不留后遗症。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附件:1.从事权益类交易(股权、产权、文化艺术品等)的交易场所有关情况统计表

2.从事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交易场所有关情况统计表

http://www.baise.gov.cn/Show.aspx?cid=628&ArticleId=20999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