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15〕69号
颁布日期:2015-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百色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以下三类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设置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的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

(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

(三)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市政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落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厂矿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及居住区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由单位或居住区业主负责。

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潜在的火灾风险、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二)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

(三)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室外消火栓。

第六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竣工后,公共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七条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八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

管理维护单位在维护、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正常有效使用。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公共消火栓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施工,并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测试过程中发现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做好记录并抄送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公共消火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火栓。

第十三条损坏公共消火栓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市公安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各县(区)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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