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15〕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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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
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4〕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0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特色兴市”为原则。
第三条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创建各具特色的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凡符合建设标准并经市认定,可列入市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创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纳入本地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提出建立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意见,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指导本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建设,完善扶持政策,制定具体管理考核办法。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示范区建设任务。
第六条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建立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意见。
(二)制定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示范区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
(四)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工作指导。
(五)研究扶持示范区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农业局)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县(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对本县(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三)对本县(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进行指导。
(四)协调解决与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建设要求
第八条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创建。具体要求是:
(一)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具有管委会等专门的管理部门,建设主体清晰,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运行1年以上,各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
(二)特色产业突出,土地规范流转,发展规模适度,市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一般连片规模2000亩以上,拓展区3000亩以上,辐射区8000亩以上;县(区)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一般连片规模1000亩以上,拓展区2000亩以上,辐射区5000亩以上。每个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内要具有1个精品区(市级精品区要求规模连片500亩以上,县级精品区要求规模连片300亩以上),必须实现试验、示范、展示、培训、农科体验、休闲观光等6个功能。
(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支撑力量,每个示范区至少有1家龙头企业入驻,至少成立1个密切联接示范区所在地农户的合作组织,示范区经营方式科学,经营机制灵活。
(四)规划编制科学合理。按照“经营组织化、装备设施化、生产标准化、要素集成化、特色产业化、村庄美化”的要求,编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建设规划、建设方案,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和农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乡村建设相融合。县(区)人民政府出台支持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五)农业组织化程度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示范区及示范区内龙头企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或一村一品示范村,带动农户范围广、数量大,利益联结关系比较紧密。示范区内龙头企业原料订单采购比例超过50%,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
(六)产业链条完整,加工转化增值能力、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有与示范区相配套的高标准原料基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程度比较高,仓储、包装、运输等产业配套发展。农产品加工转化比重大,产品附加值高。
(七)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较好。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产品数量多,示范区内企业产品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品牌认证,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八)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建成。主管部门或当地科研、质检等行业主管部门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设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物流信息、品牌推介等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1个,为示范区内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便捷优惠的公共服务。
(九)促进新型城镇化作用较为明显。示范区所在乡镇(针对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城镇化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有效带动当地形成支柱产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示范区所在城镇集聚,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综合服务功能建设完善,加速城乡统筹发展步伐。
(十)基础设施完善和生产服务配套。水电路网发达,农业技术装备现代,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先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程度较高。
1.种植业(包括花卉和绿化苗木)示范区综合机械化率50%以上,农资贮藏库、育苗中心、采后处理中心、水肥一体化、分级包装、保鲜贮运、检验检测室和档案室等设施设备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2.畜禽养殖示范区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备,沼气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备并运转正常,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测设施齐全。畜禽排泄物处理原则上按照农牧结合要求,做到就近消化、循环利用。
3.水产养殖示范区设施设备完善,有检测室、仓库和单独配置的药械房等。生产设施具备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的养殖池塘、网箱等基础设施,给排水独立,生产所需渔业机械齐全、足量;蓄水池、净化设施及废水处理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林业类示范区先进技术普及率、林地综合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处于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达70%以上;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种源来源清楚,防疫检疫、安全等配套设施及制度齐全;充分利用现代先进适用高产栽培技术,具备相应的科技力量和技术储备。林产加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产业综合利用率90%以上,精深加工率(二次以上加工)达到70%以上。
5.休闲农业示范区所需用地、排污、卫生、安全等符合有关规定,农业、旅游、生态融合发展,集旅游、观赏、休闲、体验、养生、科普等于一体,水、电、路、气、讯、排污、停车等基础设施完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和接待设施齐全。
(十一)生产要素聚集。示范区人才、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集约化程度较高,各生产要素投入符合现代农业要求。
1.培养一支高水平的经营管理队伍,逐步把示范区建设成为县域农业人才小高地。
2.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技术、设备和工艺,建设有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展示区。技能培训制度化,农业工人职业化。示范区科技水平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
3.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社会资本、工商企业、金融资本成为示范区投资的主要来源。
第四章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符合市级建设要求的,可申报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申报程序:示范区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第十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主要包括示范区概况、经济运行现状、基地建设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情况、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情况、带动城镇化发展情况,以及具体申报理由;
(二)县(区)人民政府申报文件;
(三)示范区成立的相关文件或当地政府开具的所申报示范区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划定区域内集聚发展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区建设规划、建设方案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认定程序:
(一)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区材料进行初审;
(二)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召集专家进行实地考评,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步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为“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初次认定为“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和“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运行一年以上,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报告运行情况,包括主导产业发展、龙头企业效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品牌建设、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等情况。
第十四条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适时组织专家每2年对示范区进行考评,对于考评优秀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扬或奖励。加大对优秀示范区的宣传和扶持力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每2年对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进行动态监测,对主要指标符合标准的示范区,继续拥有“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对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的示范区,取消其“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称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取消“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
(一)违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自愿放弃示范区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被取消“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示范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报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示范区取消其“百色市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对在申报、认定、考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县(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具体的管理办法。县(区)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由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随机抽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百色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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