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11〕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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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百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百发〔2010〕3号)和《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百发〔2010〕4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老龄工作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民政部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提出财务管理办法;查处和取缔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查处和取缔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区)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监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抚恤标准及优抚办法的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工作;分配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核报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报批评定调整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伤残等级;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优抚对象的信访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接收安置;拟订市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指导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灾情,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和市拨给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审批全市性的救灾和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承担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救助金的分配使用和规范管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定全市婚姻管理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和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九)负责乡(镇)、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地名管理,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组织和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市内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审核上报新办福利企业;主管全市福利彩票的销售发行,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一)拟订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制度;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和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民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
(十三)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市老龄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老龄工作;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帮助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作好老龄工作,支持、引导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发展助老、养老等公益事业;对全市各级各类老年协会、老年体协实行业务指导,促进老年群体组织的健康发展。
(十四)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部门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接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民政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民政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改、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民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区)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提出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
(三)优抚科(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监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抚恤标准及优抚办法的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工作;分配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核报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报批评定调整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伤残等级;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优抚对象的信访工作。
拟订市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转业(退役)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市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四)救灾救济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草拟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市财政和市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和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报批;组织和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落实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牵头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福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拟订儿童收养、婚姻、殡葬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和华侨的婚姻登记业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职能,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指导收养登记及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25名(含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4名、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名),后勤服务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处长级)1名;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处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党组、纪检领导职位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对老龄工作委员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老龄办公室文秘、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建立等工作;开展老龄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办理《高龄老年优待证》;配合有关部门修改老年法规;研究提出老龄工作规划、政策、法规,并制定实施办法;督促检查《老年法》的实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处理有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来信来访;协助有关部门和各界兴办老年事业,发展老年产业;负责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及老龄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工作;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负责组织各类评选活动,总结推广老龄工作先进经验;负责指导老年群团工作;负责老龄基层组织建设。
(二)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双拥工作的开展;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双拥”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开展有关“双拥”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计划、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双拥”工作政策法规、任务计划、措施制度的贯彻落实;发挥军地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和组织基层单位开展结对帮扶,协作共育、共建活动;协助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和解决军地之间的有关问题;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