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11〕36号
颁布日期:2011-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百色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百发〔2010〕3号)和《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百发〔2010〕4号),设立市农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对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职能。

(三)加强农产品生产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和农村对外宣传工作。

(二)具体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重大举措,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三)研究提出全市农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案,制定农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计划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农业种植业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农业种植业产业体系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指导全市农作物检疫、种子(苗)生产、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市级农作物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引导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

(五)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六)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七)负责组织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参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中小型农业工程和农民增收措施。

(八)拟订全市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立项申报和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九)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指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登记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和执法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含植物内部检疫)。

(十一)参与拟订全市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及建议;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协助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接待、后勤保障、政务公开、信访、纪检监察、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综治、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青妇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和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自治区、市农业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及市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协调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牵头协调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农村改革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负责农业和农村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及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及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业执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法规咨询;负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行政执法检查;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农业行政执法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

指导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案,跟踪检查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成果,负责组织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干部培训;负责指导全市农业改革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区)改革试验工作;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固定观察点的工作。

(三)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全市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突出全市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产品营销促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农产品流通;管理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工作,拟订全市农业信息项目计划和制定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农业生产统计、信息采集和发布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和服务。

(四)农产品监督科。

负责全市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组织实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计划;拟定全市农产品及相关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名牌产品申报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和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监管、市场准入和打假扶优工作;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资料安全生产追溯体系建设和农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种植经营管理科。

研究提出农业种植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意见;拟订种植业新品种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油料、经济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植种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与市级种植业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组织建立健全市农业种植业良种繁育推广体系;组织种植业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种植业产业体系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组织协调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具体协调和指导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规划、评估、论证、审批等工作;具体负责旱灾、涝灾、低温灾害以及病虫害等农业生产灾害的应急管理。

(六)农业区划与项目综合科。

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资源和农业自然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本市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建立、完善项目库,做好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等项目前期工作;对全市农业资源和农村经济信息进行跟踪研究,建立全市农业资源和农村信息数据库,组织编制农业区划和区域指导性规划;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研究和提出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及农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

负责组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业开发和示范性项目、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审查、申报和监督实施;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价格和保险的落实政策建议;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部门预算和决算、部门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和组织本局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局机关和本系统出国人员报批工作,主管农业产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访问、学习;承担本系统接待外国专家、学者和官员来访,承担自治区、市下达的援外任务和引智事务工作。

(八)人事与科技教育科。

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绩效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草拟全市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组织全市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协助开展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

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指导农业科研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指导实施工作,归口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业科技推广和科技试验、示范场(站、所)工作;协调农科教结合;组织指导农民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行政编制25人,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农艺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党组、纪检领导职位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市农业局挂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牌子。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对水产品、畜牧类产品养殖环节的监管。市商务局负责牲畜屠宰的监管。市卫生局牵头建立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程序办理。

百色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百发〔2010〕3号)和《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百发〔2010〕4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市农业局挂牌。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承担的城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兽药和饲料的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右江区人民政府。

(三)将原承担的城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职责划给右江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和水产畜牧生产资料安全监管,提升水产畜牧产品安全水平。

(五)加强生态水产畜牧业、循环水产畜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水产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水产畜牧、饲料工业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或指导实施;落实涉及水产畜牧业的财税、价格、保险等政策,贯彻落实水产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进水产畜牧业依法行政。

(二)指导农村草地承包及保护与建设、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等确权管理;拟定水产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水产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指导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水产畜牧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水产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水产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水产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水产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组织拟订促进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水产畜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畜禽和水产品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提出促进大宗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水产畜牧业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畜牧产品品牌。

(五)负责指导渔政管理和跨界水域的协调管理。组织、管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水域生态及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渔业生态及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承办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的工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牵头管理外来水生动植物物种。

(六)承担水产畜牧业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指导水产捕捞和养殖、畜产品养殖、加工、流通和新兴水产畜牧业发展及水产畜牧业机械化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水产和畜牧原(良)种场、渔港、现代水产畜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指导渔业水域、草地以及水产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水产畜牧业节能减排和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水产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水产畜牧业、循环水产畜牧业等的发展。

(七)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指导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并组织扑灭;承担市外引进动物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八)承担提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信息;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水产苗种、草种、种畜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审核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检验检测;拟订水产畜牧业有关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水产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水产畜牧业灾情,组织种苗、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水产畜牧业经济信息,监测和分析水产畜牧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统计的工作;发布水产畜牧业经济信息,负责水产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行业信息服务。

(十一)拟定水产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负责水产畜牧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水产畜牧业先进技术,指导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水产畜牧业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拟订水产畜牧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畜牧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水产畜牧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水产畜牧业社团组织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三)组织水产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管理水产种苗、种畜禽及技术的引进和出口工作。

(十四)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协调和送审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环境秩序、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干部(含离退休人员)管理、考核、任免、职称职改、聘任、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工作;承担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牵头协调直属单位和水产畜牧行业安全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

(二)畜牧与饲料科(市饲料工业办公室)。

负责拟订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引导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和调整、生产方式转变、资源合理配置;指导畜牧业良种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指导和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草原资源保护与建设工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业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核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饲料准产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饲料准产证、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饲料产品标准的审查和质量监督;组织实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管理;负责主管产业项目工作;负责全市畜牧业生产情况收集、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渔业管理科。

负责拟订渔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引导水产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健康养殖、优势品种产业开发工作;负责水产良种选育、引进和原良种的管理;指导水域滩涂养殖和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体系建设和防治、防疫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内的执行;负责“双控”捕捞许可管理,指导实施休鱼制度;参与涉渔工程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工作,实施和指导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修复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渔政、渔监、船检、水产工作;指导渔业队伍建设;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和跨界水域渔业管理工作、协调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主管产业项目工作;负责全市水产生产情况收集、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建议。

(四)防疫检疫监督科(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拟订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划、计划、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预警;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管理权限审查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协助、指导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攻关、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承担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兽医医政药政科。

拟定兽医医政药政工作发展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兽药检验检测人员和培训、资格认定、管理,组织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管理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核发放兽(渔)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残留监控工作;组织拟订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工作;依法实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行政编制11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畜牧兽医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党组、纪检领导职位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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