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11日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4〕35号)精神,有效化解和防范我市钢铁、水泥、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的矛盾,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我市经济健康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依据自治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总体目标,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坚决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存量,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钢铁行业。重点推进北海诚德新材料进一步延伸产业链,促进我市钢铁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二)水泥行业。积极推进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到2015年,淘汰所有立窑水泥生产线,争取全市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5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的比重达到60%以上,产能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到2017年,力争全市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8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的比重达到65%以上。

(三)船舶行业。到2015年,造船产能控制在目前水平,造船效率争取达到15工时/修正总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平均钢材一次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17年,北海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基地进一步发展,初步形成造船、海洋工程装备、配套设备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审批管理,遏制严重过剩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环评、能评审批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市工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未按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安全生产条件及能评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布局和环境承载力等要求,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基础上,由各县区政府分行业提出申请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统一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并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基础上出具的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清理整顿,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市工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对产能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建成违规项目,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提出整顿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并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通过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市场准入,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严格执行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落后产能的退出,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产能置换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并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产能置换方案的具体要求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部分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执行。鼓励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整合内部资源,优化存量,提高产业集中度。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压缩过剩产能,形成大型化和集约化的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支持跨县区产能置换,引导市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鼓励企业环保搬迁、退城进园,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

(五)改善消费结构,加快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引导企业主动开拓市场,增加品种,提升产品质量,扩大消费渠道,满足消费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的发展要求。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大力发展新型绿色建材产品,满足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新要求。开发优质水泥和特种水泥,增加应用领域,扩大市场消费。支持新农村建设,扩大钢材、水泥的农村消费。

(六)加强政策引导,增强企业创新发展动力。

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多形式、多层次建立研发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行业科技创新,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水泥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培育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强科技领军专业人才的培养。

(七)分类统筹推进,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有选择、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做好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

钢铁。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钢铁产能,优化产业布局。

水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全部淘汰水泥立窑生产线。支持利用华润水泥(合浦)有限公司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的方式发展以协同处置各类废弃物为主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和满足海洋、港口、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生产线,实施水泥企业粉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

船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要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和特种船舶,发展海洋工程装备专用系统和设备。利用市内城市老旧船厂搬迁转移存量产能,同时抓住国内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促使部分产能向拥有资源、区位和市场优势的我区北部湾沿海转移的机遇,加大我市承接产业转移的力度,加快推进我市铁山港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基地建设,推动我市船舶工业实现跨越发展。调整中小船厂业务结构,发展中间产品制造、修船、拆船等业务,开拓非船产品市场,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大力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实施渔船更新改造,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发展选择性好、高效节能、新能源动力的新型捕捞渔船。开拓高技术船舶市场。发展大型液化天然气船,提高专业化设计制造能力和配套水平。加快培育邮轮市场,逐步掌握大中型邮轮设计建造技术;完善游艇产业链条,培育游艇自有品牌。?开发油气钻采平台、油气存储设施、海上工程船舶等高附加值海洋工程装备。

(八)创新政府管理,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用海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建立健全产能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环评、安全评价、能评制度,杜绝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项目落地。清理废除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限制措施,建立、完善法治环境和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产业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二)加强环保土地监督管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关停。强化项目用地、用海、岸线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用海、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用海、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用海、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用海、岸线。要取消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三)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重点支持企业通过上大压小、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开展综合利用、推进节约生产、清洁生产等有利于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提高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推动淘汰落后。主要包括水泥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粉尘治理和利用垃圾、城市污泥、工业废弃物生产水泥等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组织上述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在我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上述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组织好符合条件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申请国家和自治区的奖励和扶持。落实国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资金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等。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产业政策淘汰类项目以及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放贷、发债、上市融资。

(五)严格执行用电用水价格政策。清理整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列入淘汰范围的企业,未到关停期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供电、供水价格;到关停期限的,要停止供电。对能耗、电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政策和环保收费政策。

(六)落实职工安置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和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加大职工培训力度,加强就业服务工作。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七)加强督查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执法问责。市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单位和个人,在全市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制定完善相关奖惩措施,实行绩效挂钩、奖优罚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告制度,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组成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地方制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职工安置政策和方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制订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本辖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将本辖区年度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组织对各县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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