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北政发〔201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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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30日
北海市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制
(一)科学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建立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运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测算并提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26—36%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从今年起市、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3年提高一次,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各县区民政部门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主体,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必要时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联审联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可以协助受理和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不得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决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授权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要以家庭为单位、以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禁脱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收入状况,以其他因素为条件认定保障对象。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以张贴、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两种以上方式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要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
(三)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力度。
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加强服务管理,定期跟踪检查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居民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要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并按规定减免相应的费用;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构建多方位的监管机制。
县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落实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季或按月发放。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媒体报道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民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实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市民政局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督办。
(七)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参与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的作用,健全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有效参与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制,提高村(社区)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能力,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与基层自治组织参与相结合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体制。
三、建立健全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一)加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力度。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完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立核对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充分发挥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职能作用,对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骗保”、“搭车保”现象发生。
(二)建立跨部门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要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完善工作机构、信息核对平台和核对对象信息数据库,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平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需要及相关规定,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和涉农补贴资金、个人信用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实现核对对象相关经济信息的查询、比对、分析和统计。暂时无法实现电子信息比对的,可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或联审制度,按规定进行人工查询和核对,确保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的高效、科学和准确。
四、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逐步实现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强化能力建设。
全市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分布范围、交通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所需工作人员数量,通过内部调整、招聘、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配备人员,充实各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步入精确化、精细化管理轨道。
(三)强化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和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
(四)强化责任考核。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要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委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五)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同时,也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恐吓、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六)强化政策宣传。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推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经验,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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