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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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在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相关工作。包括宣传卫生计生政策和疾病防治知识,实施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进行重性精神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管理,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县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保证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两名以上乡村医生的,原则上应配1名女乡村医生。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派驻医生,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制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全区统一考试,合格者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并注册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制度。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调整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1.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原则上应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能够继续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并经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身体健康者可以延至65周岁退出。
2.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3个月以上的、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或出现医疗卫生重大事故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消其上岗资格,且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责令退出村卫生室执业。
因到龄退出以及清退、辞退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补充进行。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三)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督促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和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发放的主要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2.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情况考核。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结果将与基本药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般诊疗费、乡村医生养老生活等各级财政补助经费挂钩。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乡村医生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取药。
(四)强化乡村医生执业监管。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层级督查制度,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坚持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抓手,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要10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政策执行不力的村卫生室,给予通报批评;对乡镇卫生院组织和推进不力、审核不严,造成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不达标、网下交易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密切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分工合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规范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从严查处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一)加强继续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辖区县级政府要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辖区乡村医生执业动态情况,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从当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以本地农村生源为主,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增强乡村医生队伍造血功能。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可安排完成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在进修培训、职称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免费医学生培养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一定年限的服务协议,并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
(三)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统一制订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依托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通过带教、例会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免费培训,并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在线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有条件的县区,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自治区级、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要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一)扎实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坚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发展方向,发挥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技术、资金、信息等优势资源,强化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医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各方力量,加快建立防治结合、运转高效、分工合作的紧密型技术协作运行机制,提升乡村医生理论知识和服务技能,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稳健推行契约式服务。立足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上门中医诊疗服务。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县区2016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铺开。
(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并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逐步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制度。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一)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制度等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未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不能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政策,不能被列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绩效考核后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继续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新农合基金和个人分担。从2016年起,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提高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负担,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合理补偿机制。乡村医生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强药品配备使用,实行零差率销售。为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政策,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充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三)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有关规定,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表彰。大力宣传乡村医生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级卫生计生系统在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应向乡村医生倾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浓厚氛围。
七、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1.完善村卫生室网络体系。原则上,除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外,每个行政村应建有一个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对原址不合理或较偏僻、不方便就诊服务的村卫生室,或者较大自然屯、移民新村等需要新建村卫生室的,应采取置换或调整规划布点等办法,重新建设村卫生室,使村卫生室网络逐步完善。村卫生室用水、用电等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运行维护费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各级政府对村卫生室的运行经费给予补助,保证正常运转。
2.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完善村卫生室功能。要运用有线或无线网络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加快县、乡、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全市村卫生室网络全覆盖。
(二)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探索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积极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三)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参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考试,并根据报考岗位的有关规定享受简化招聘程序、降低开考比例(即不受招聘岗位人数与报考人数1:3比例的限制)、降低考试合格分数(即从合格分数线降低10分)等倾斜政策。对没有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在“县招乡选村用”的条件下,乡镇卫生院要优先选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各县区要在2016年1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备案。
(二)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级发展改革(医改)、卫生计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研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并采取综合有力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重点破难点,全面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资金投入,健全机制。县级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重点加强对财政资金落实、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要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困难地区的补助标准。
(四)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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