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4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5〕144号
颁布日期:2015-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4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2014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7日

北海市2014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渔牧财〔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桂渔牧办函〔2015〕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渔业生产用油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5〕1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2014年渔政执法机构查处违规渔船的情况通报》(桂渔牧函〔2015〕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2014年渔政执法机构查处违规渔船的补充通报》(桂渔牧函〔2015〕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违规行为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扣减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桂渔牧发〔2014〕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我市渔业用油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叶山副市长

副组长:林炳腾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全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周宏禹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林光汉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关常欢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李松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纪委书记

石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调研员

黄文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锐宗合浦县副县长

朱丹海城区副区长

伍耀丽银海区副区长

吴志全铁山港区副区长

王崇良涠洲岛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全彪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文、关常欢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部门、单位抽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的日常工作。

二、油价补助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贴条件、补助标准和补贴程序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财政部、农业部和自治区的重要文件要全文公开宣传;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和兑付,坚持两次公示制度。

(二)责任落实。油价补助落实工作由县区长负总责,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受益对象。

(三)资金落实。补贴资金控制在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额度内,根据农业部渔业油价补助审核结果,结合我市实际,重新测算调整,核定各类渔船的油补资金。

三、油价补贴对象和条件

油价补贴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以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渔船所有人)和渔业企业。油价补贴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要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系统管理,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60马力以上的海洋大中型机动捕捞渔船要按规定安装、使用船载北斗卫星通信终端。

(二)养殖机动渔船。要持有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

(三)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效证件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远洋渔船油补资金已按规定直接下达给北海龙达渔业捕捞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国发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四)海洋捕捞机动排筏。持有合法有效或经延续、认定有效的《海洋竹(木)排筏专用证书》,并从事正常的捕捞生产活动。

四、油价补贴申报与审核

(一)油价补贴申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自行填报《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或《中央财政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并要求渔业生产者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或《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年度确认批文等证书(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渔船已灭失、拆解或购置业务不能在年度内办结的,还应提供《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由于业务办理或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证书(证件)原件的,应由发证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所有证书(证件)原件经初次受理申请的单位审核后退回持证人,复印件作为上述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的附件存档,以备查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渔业生产者申报补贴资金,并应在规定的上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渔业生产者申报工作。

(二)油价补贴审核。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补贴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认真做好补贴资金相关审核工作。补贴对象或渔船从事如下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电炸毒鱼作业的;暴力抗拒检查的;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珠江禁渔期规定作业的;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未获得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违规行为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扣减实施办法(暂行)》的标准执行扣减。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发放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五、用油量测算

符合补贴条件的渔船,按其实际作业时间按月(远洋渔船按天)测算用油量。灭失、拆解和新建的生产渔船,按其灭失、拆解前和新建后实际生产时间(按月计算)测算用油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如有两种作业类型兼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第一种作业类型测算用油量。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类型为围网的渔船,在进行渔具核查后尚未变更《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类型的,按照渔具核查核定的实际作业类型测算用油量。

(一)捕捞机动渔船用油量的具体测算方法。

用油量=某作业类型渔船主机功率×某作业类型渔船补助用油系数×(全年实际作业月数/12)。

1.各作业类型渔船的补助用油系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执行。

2.60马力以上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的实际生产时间,按照“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北斗船位监控记录确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60马力以上海洋机动捕捞渔船实际生产时间时,对渔船某月航迹回放图有出现海上轨迹的,应视为当月正常生产。60马力以上海洋机动渔船未配备北斗卫星通信终端,或已配备北斗卫星通信终端但无船位记录的,可依据《航行签证簿》签证记录,或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证明材料核定实际生产时间,但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违规行为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扣减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按月按比例进行扣减。正常生产期间北斗卫星终端出现故障的渔船,还应提供船舶所有人的《设备故障报告》、承修方证明或维修记录、2名以上其他知情渔船船舶所有人的证明材料等。

3.60马力以下的海洋机动捕捞渔船(含海洋机动排筏)按照其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和审验记录,以及油补申请人填报的申请内容来测算其油补用油量,并延长公示时间至10个工作日。

(二)养殖机动渔船用油量的具体测算方法。

测算耗油量所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按照单位养殖水面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1.4千瓦/公顷的标准核定,即:

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千瓦)=养殖面积(公顷)×1.4千瓦/公顷。

如果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小于上述计算值,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核定;如果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上述计算值,按计算的主机功率数核定。

用油量=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千瓦)×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系数。

养殖机动渔船的补助用油系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执行。

(三)海洋机动竹(木)排筏用油量的具体测算方法。

鉴于海洋捕捞机动排筏管理上的特殊性,结合我市海洋机动排筏的证书信息和中国渔政指挥系统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历史事实和管理现状,确定我市海洋捕捞机动排筏用油量的测算办法:参照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的测算方法,按照海洋机动排筏证书上记载的主机功率和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一起进行测算,但竹筏(排)功率不足10千瓦的按实际功率计算,超过10千瓦的按10千瓦测算。

六、油价补贴的核定

补贴标准及资金核定。以2015年年初我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上报的各类机动渔船船数、总功率为基础,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核定我市机动渔船的补贴用油量,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渔业生产用油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5〕189号)下达我市2014年度油补资金62014.57万元(不含合浦),扣除我市远洋渔船油补965万元,剩余国内渔船油补资金61049.57万元计算出各艘机动渔船的具体补贴金额,作一次性分配。我市2014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补贴依据“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渔业油价补助子系统”核准的用油量,并根据北海的实际情况(主要是统筹兼顾海洋机动排筏的油补资金)进行调整,计算出我市2014年度油价补助标准:每吨用油量补助3358.97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此补助标准,结合所属渔船的实际生产情况,核算油补资金。

七、补贴资金下拨、兑现及管理

(一)补贴资金的下拨。

市、县财政部门核准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分配方案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补贴资金的兑现。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油价补贴对象,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后确认后,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采用银行存折(卡)实名制方式并严格履行签名手续后,及时发放到各补贴对象手中。补贴资金不得由乡(镇)、村集体集中代领或转付。严禁将各类涉渔涉船或其他收费在补贴资金中直接抵扣。补贴资金的兑付情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单独设置油价补贴专户和专账,反映财政对渔业用油的油价补贴,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不再继续发放的净结余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严查虚报渔船和养殖证套取补贴资金、已灭失渔船仍冒领补贴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贴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和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除追回补贴经费外,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渔业用油油价补贴举报电话,以便群众监督。

八、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总结

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商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总结文字材料以及《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自治区审计厅。

九、加强协调配合

油价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各级财政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做好对广大补贴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油价补贴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认真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合浦县2014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由合浦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合浦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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