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2〕57号
颁布日期:2012-0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制度的通知

北政办〔201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加快建设、尽早投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会议坚持“会议集中协调一致,部门专人限期办理、监察定期督查落实”的原则,即: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协调,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议定事项,监察机关对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条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会议成员包括市长,分管城建、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联系城建、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重大项目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局等涉及项目审批业务的部门主要领导。联合会商会议由市长主持,或市长委托副市长主持。

第三条联合会商的项目范围:

(一)使用中央、自治区、市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

(三)列入市级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

(四)其他需要联合会商的项目。

第四条联合会商的内容

(一)理清重大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突出问题,议定项目推进的相关事项,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提出需上市政府常务会、规委会和土地审批会审定的议题;

(三)其他需要联合会商的事项。

第五条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会议的具体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负责。

第七条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事项由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向市重大项目办提出,经汇总后上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八条主持人确定议题后,市重大项目办提前发放通知及材料,业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准备。

第九条参加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会议的成员单位各指定1名项目工作首席代表(单位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并保持相对固定。首席代表必须熟悉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组织协调能力强。首席代表根据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会议议定事项,全程负责并限期完成涉及本单位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1名熟悉项目工作的人员担任承办员并保持固定。承办员应按照项目推进工作联合会商会议确定的时限按期完成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局定期对推进工作联合会商会议上议定的事项进行督查,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首席代表、承办员以及相关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并根据调查结果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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