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09〕261号
颁布日期:2009-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9〕26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海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2.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职责

2.3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4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3预防、预警

3.1预警信息

3.2信息采集

3.3信息报送

3.4灾情信息发布

3.5预警报告

3.6预防控制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4.1市Ⅰ级应急响应

4.2市Ⅱ级应急响应

4.3市Ⅲ级应急响应

4.4市Ⅳ级应急响应

4.5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协调救助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物资保障

6.3信息保障

6.4职责保障

6.5宣传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

7.3预案解释

7.4预案生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提高对我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救灾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以及灾害突发时的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农业生产快速恢复和有序、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减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广大人民切身利益出发,采取得力措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2以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和加强重特大农业灾害的预警机制。健全测、报、防、救信息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映,有效控制。做好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1.2.3快速灵敏,经济效能。运用现代化手段,在灾后第一时间,快速、准确传递灾害发生地的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程度及灾害损失等信息,为政府及时实施救助提供帮助。

1.2.4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展开。

1.3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办发〔2005〕7号)。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涝、干旱、低温冻害和风雹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北海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在北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农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水产畜牧局、林业局、气象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广播电视局、供电局、农机局、供销社为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主任。

2.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和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指导灾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示范建设和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方案并参与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苗、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2.3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1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及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筹备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2.3.2密切与气象、水文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报告领导小组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2.3.3在农业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汇总灾情,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灾情动态。

2.3.4负责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2.3.5组织农业抗灾救灾慰问团、工作组、专家组等赴灾区开展慰问等工作。

2.3.6及时了解和督导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3.7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2.3.8负责处理农业抗灾救灾相关的其它日常工作。

2.4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2.4.1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收集、核查、和汇总上报,及时反映灾情;组织、指导灾区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和生产结构调整等工作;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剂和调拨;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新闻宣传等。

2.4.2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重大农业救灾基建项目和灾后恢复生产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投资计划。

2.4.3财政局:紧急提供农业重大灾害救灾应急资金,负责全市救灾应急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2.4.4水利局:负责洪涝灾害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信息报告;组织农业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防洪工程、抗旱水源工程和抗旱应急工程等水利设施以及水毁农田的修复和建设;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2.4.5交通局:负责交通设施的修复;为农业救灾物资运输提供便利,配合做好涉及农业抗灾救灾的公路运输工作。

2.4.6水产畜牧局:收集、核实、汇总和反映全市畜牧业、水产业受灾情况;组织检查鱼塘、鱼排、渔港岸堤和渔船等安全状况,指导灾区畜牧业、水产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2.4.7林业局:营造和保护水源林,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程度。

2.4.8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特别是特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监测,及时提供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为农业防灾抗灾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参与农业气象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抗旱。

2.4.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责保障农业抗灾救灾信息畅通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相关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2.4.10广播电视局: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报道,以及协调、督促灾后农村广播、电视系统的修复工作。

2.4.11供电局:负责供电线路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用电正常。

2.4.12农机局:负责协调县区农机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等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2.4.13供销社: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农资供应。

3预防、预警

3.1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水情、汛情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县(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信息采集。

3.2.1采集途径。农业局、气象局、水利局、民政局、水产畜牧局等部门的信息采集、传输、交换渠道,各部门间定期、不定期的灾情会商;农业局农情调度网络系统。

3.2.2采集内容: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农田及水库、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及灾情发展趋势;各级所采取的抗灾救灾应急处置对策措施等。

3.3信息报送。

3.3.1实行重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分级呈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市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3.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农业重大自然灾害详细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初步灾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3日内报告灾害详情。

3.4灾情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各级农业、水产畜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真核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需对外发布的,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3.5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3.5.1收到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的农业自然灾害即将发生的预测预报。

3.5.2接到热带气旋即将登陆或可能受影响的信息。

3.5.3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5.4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3.6预防控制。

3.6.1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确保灾害发生时能迅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宣传,强化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工程准备。各级农业、水利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农业机电设备、水库堤坝、排灌渠道的维修、加固、改造、防护工作,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预案准备。各级政府要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重大自然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措施;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实行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肥料、饲料(饲草)以及救灾和恢复生产用油、农机设备、配件等救灾物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做好抗灾救灾的技术储备。各级农机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

3.6.5适时防控。

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

风暴灾害前,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水产畜牧部门要及时通知渔船进港避风。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天气情况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业。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的防范措施。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农业部门在主汛期(6—8月),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Ⅳ级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4.1市Ⅰ级应急响应。

4.1.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地区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20%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6万亩以上。

(2)某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地区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25%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1.8万亩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Ⅰ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Ⅰ级响应行动。

(1)召开领导会商会。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指挥长主持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会商后,及时将灾情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争取予以救灾急需的经费和物资支持。同时将灾情通报全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

(2)开展救灾动员工作。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相应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并根据灾情及时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发慰问电,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农业救灾工作。农机部门要组织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救灾服务,全力做好本系统抗灾救灾工作。

(3)做好救灾资金筹措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筹措和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加强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灾情动态和恢复重建情况零报告制度,务必在每日上午8:30前将前一日24小时的灾情动态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保持信息沟通,及时报告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及重大问题。

(5)市农业局必要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请求国家农业部批准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6)市水产畜牧局必要时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可按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处理。

(7)市农业部门要监督县(区)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4.2市Ⅱ级应急响应。

4.2.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15%—20%,且受灾面积达到4.5-6万亩。

(2)某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20%—25%,且受灾面积达到1.5-1.8万亩。

(3)市气象台发布台风一级预警信息。

(4)超强台风或台风登陆造成严重影响。

(5)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Ⅱ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Ⅱ级响应行动。

(1)召开领导会商会。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同时将灾情通报全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

(2)加强灾情调度。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农机部门要及时组织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救灾服务工作。

(3)做好救灾资金筹措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农业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筹措和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市农业局必要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请求国家农业部批准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5)市水产畜牧局必要时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病严重时,可按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6)市农业部门要监督县(区)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4.3市Ⅲ级应急响应。

4.3.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10%—15%,且受灾面积达到3-4.5万亩。

(2)某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5%—20%,且受灾面积达到1.1-1.5万亩。

(3)市气象台发布台风二级预警信息。

(4)台风登陆造成严重影响。

(5)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Ⅲ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并通报全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

(2)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及时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农机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救灾服务工作。

(3)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并商市财政局安排和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市农业局要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

(5)市水产畜牧局必要时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病发生时,可根据规定启动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相关应急预案。

(6)市农业部门要监督县(区)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4.4市Ⅳ级应急响应。

4.4.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5%—10%,且受灾面积达到1.5-3万亩。

(2)某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0%—15%,且受灾面积达到0.7-1.1万亩。

(3)市气象台发布台风三级预警信息。

(4)强热风暴或热带气旋登陆造成严重影响。

(5)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Ⅳ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4.2Ⅳ级响应行动。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将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并通报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

4.5应急解除。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宣布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局、水利局、农机局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5.1.2市农业局要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协商救助。

5.2.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5.2.2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贷款。保险部门要积极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6.2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市各级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6.3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信息传递快速高效,灾情信息收集、报送符合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要完善内部责任机制,保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

6.5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类农技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本预案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畜牧业、农垦、渔业及相关行业基础设施,不包含林业。

7.1.2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寒露风等)和风雹(含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评审。由市农业局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农业灾害预案通知

抄报:自治区应急办、农业厅。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

内容概述:北政办〔2009〕261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09〕26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海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2.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职责

2.3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4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3预防、预警

3.1预警信息

3.2信息采集

3.3信息报送

3.4灾情信息发布

3.5预警报告

3.6预防控制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4.1市Ⅰ级应急响应

4.2市Ⅱ级应急响应

4.3市Ⅲ级应急响应

4.4市Ⅳ级应急响应

4.5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协调救助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物资保障

6.3信息保障

6.4职责保障

6.5宣传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

7.3预案解释

7.4预案生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提高对我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救灾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以及灾害突发时的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农业生产快速恢复和有序、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减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广大人民切身利益出发,采取得力措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2以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和加强重特大农业灾害的预警机制。健全测、报、防、救信息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映,有效控制。做好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1.2.3快速灵敏,经济效能。运用现代化手段,在灾后第一时间,快速、准确传递灾害发生地的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程度及灾害损失等信息,为政府及时实施救助提供帮助。

1.2.4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展开。

1.3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办发〔2005〕7号)。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涝、干旱、低温冻害和风雹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北海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在北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农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水产畜牧局、林业局、气象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广播电视局、供电局、农机局、供销社为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主任。

2.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和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指导灾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示范建设和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方案并参与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苗、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2.3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1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及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筹备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2.3.2密切与气象、水文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报告领导小组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2.3.3在农业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汇总灾情,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灾情动态。

2.3.4负责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2.3.5组织农业抗灾救灾慰问团、工作组、专家组等赴灾区开展慰问等工作。

2.3.6及时了解和督导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3.7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2.3.8负责处理农业抗灾救灾相关的其它日常工作。

2.4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2.4.1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收集、核查、和汇总上报,及时反映灾情;组织、指导灾区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和生产结构调整等工作;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剂和调拨;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新闻宣传等。

2.4.2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重大农业救灾基建项目和灾后恢复生产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投资计划。

2.4.3财政局:紧急提供农业重大灾害救灾应急资金,负责全市救灾应急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2.4.4水利局:负责洪涝灾害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信息报告;组织农业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防洪工程、抗旱水源工程和抗旱应急工程等水利设施以及水毁农田的修复和建设;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2.4.5交通局:负责交通设施的修复;为农业救灾物资运输提供便利,配合做好涉及农业抗灾救灾的公路运输工作。

2.4.6水产畜牧局:收集、核实、汇总和反映全市畜牧业、水产业受灾情况;组织检查鱼塘、鱼排、渔港岸堤和渔船等安全状况,指导灾区畜牧业、水产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2.4.7林业局:营造和保护水源林,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程度。

2.4.8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特别是特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监测,及时提供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为农业防灾抗灾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参与农业气象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抗旱。

2.4.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责保障农业抗灾救灾信息畅通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相关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2.4.10广播电视局: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报道,以及协调、督促灾后农村广播、电视系统的修复工作。

2.4.11供电局:负责供电线路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用电正常。

2.4.12农机局:负责协调县区农机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等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2.4.13供销社: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农资供应。

3预防、预警

3.1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水情、汛情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县(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信息采集。

3.2.1采集途径。农业局、气象局、水利局、民政局、水产畜牧局等部门的信息采集、传输、交换渠道,各部门间定期、不定期的灾情会商;农业局农情调度网络系统。

3.2.2采集内容: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农田及水库、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及灾情发展趋势;各级所采取的抗灾救灾应急处置对策措施等。

3.3信息报送。

3.3.1实行重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分级呈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市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3.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农业重大自然灾害详细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初步灾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3日内报告灾害详情。

3.4灾情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各级农业、水产畜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真核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需对外发布的,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3.5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3.5.1收到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的农业自然灾害即将发生的预测预报。

3.5.2接到热带气旋即将登陆或可能受影响的信息。

3.5.3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5.4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3.6预防控制。

3.6.1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确保灾害发生时能迅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宣传,强化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工程准备。各级农业、水利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农业机电设备、水库堤坝、排灌渠道的维修、加固、改造、防护工作,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预案准备。各级政府要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重大自然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措施;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实行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肥料、饲料(饲草)以及救灾和恢复生产用油、农机设备、配件等救灾物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做好抗灾救灾的技术储备。各级农机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

3.6.5适时防控。

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

风暴灾害前,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水产畜牧部门要及时通知渔船进港避风。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天气情况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业。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的防范措施。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农业部门在主汛期(6—8月),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Ⅳ级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4.1市Ⅰ级应急响应。

4.1.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地区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20%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6万亩以上。

(2)某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地区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25%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1.8万亩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Ⅰ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Ⅰ级响应行动。

(1)召开领导会商会。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指挥长主持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会商后,及时将灾情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争取予以救灾急需的经费和物资支持。同时将灾情通报全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

(2)开展救灾动员工作。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相应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并根据灾情及时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发慰问电,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农业救灾工作。农机部门要组织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救灾服务,全力做好本系统抗灾救灾工作。

(3)做好救灾资金筹措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筹措和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加强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灾情动态和恢复重建情况零报告制度,务必在每日上午8:30前将前一日24小时的灾情动态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保持信息沟通,及时报告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及重大问题。

(5)市农业局必要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请求国家农业部批准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6)市水产畜牧局必要时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可按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处理。

(7)市农业部门要监督县(区)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4.2市Ⅱ级应急响应。

4.2.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15%—20%,且受灾面积达到4.5-6万亩。

(2)某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20%—25%,且受灾面积达到1.5-1.8万亩。

(3)市气象台发布台风一级预警信息。

(4)超强台风或台风登陆造成严重影响。

(5)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Ⅱ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Ⅱ级响应行动。

(1)召开领导会商会。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同时将灾情通报全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

(2)加强灾情调度。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农机部门要及时组织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救灾服务工作。

(3)做好救灾资金筹措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农业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筹措和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市农业局必要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请求国家农业部批准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5)市水产畜牧局必要时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病严重时,可按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6)市农业部门要监督县(区)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4.3市Ⅲ级应急响应。

4.3.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10%—15%,且受灾面积达到3-4.5万亩。

(2)某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5%—20%,且受灾面积达到1.1-1.5万亩。

(3)市气象台发布台风二级预警信息。

(4)台风登陆造成严重影响。

(5)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Ⅲ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并通报全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

(2)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及时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农机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救灾服务工作。

(3)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并商市财政局安排和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市农业局要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

(5)市水产畜牧局必要时督导灾区对水生动物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病发生时,可根据规定启动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相关应急预案。

(6)市农业部门要监督县(区)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4.4市Ⅳ级应急响应。

4.4.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县(区)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养殖水面总面积的5%—10%,且受灾面积达到1.5-3万亩。

(2)某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和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0%—15%,且受灾面积达到0.7-1.1万亩。

(3)市气象台发布台风三级预警信息。

(4)强热风暴或热带气旋登陆造成严重影响。

(5)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Ⅳ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4.2Ⅳ级响应行动。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将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并通报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

4.5应急解除。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宣布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局、水利局、农机局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5.1.2市农业局要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协商救助。

5.2.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5.2.2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贷款。保险部门要积极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6.2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市各级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6.3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信息传递快速高效,灾情信息收集、报送符合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要完善内部责任机制,保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

6.5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类农技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本预案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畜牧业、农垦、渔业及相关行业基础设施,不包含林业。

7.1.2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寒露风等)和风雹(含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评审。由市农业局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