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北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北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北政办〔201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3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市辖区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350元,将市辖区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2000元。

二、市本级和市辖区负担的城乡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担的城乡低保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合浦县城乡低保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确定。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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