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左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崇政办发(2015)87号
颁布日期:2015-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崇左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崇左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应诉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内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以及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行政应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主管部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全市年度依法行政考评。

第四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有可能调解结案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

(三)本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出庭应诉前,应诉承办单位和行政应诉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案情,拟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与研究应诉预案。

第六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被诉行政机关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市、县行政应诉主管部门(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二)根据诉讼事项需要,提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代理人人选及诉讼代理费的建议;

(三)组织审核应诉承办单位草拟的答辩材料或者上诉材料。

第八条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起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作为的,由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引起的,由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承办单位,政府法制机构为协办单位。

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确定部门内设机构为部门应诉承办单位。

第九条行政应诉主管部门(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2日内向应诉承办单位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应诉承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准备好答辩材料,报送行政应诉主管部门(机构)审查。答辩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应诉主管部门(机构)收到应诉承办单位报送的答辩材料后,应当在4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并制作政府(部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连同答辩材料一并报政府(部门)负责人审定。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审定,交由应诉承办单位提交人民法院。

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政府(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复议机关负责对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等不利于被诉行政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政府(部门)报送行政应诉案件报告。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二)是否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建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