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政办发〔2015〕23号
颁布日期:2015-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1日

崇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崇左市委员会、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崇左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崇发〔2014〕12号),设立崇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崇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2.取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

3.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筛查的许可。

4.根据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许可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执业校验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根据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审批。

2.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3.外国医疗团体来崇左短期行医审批。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中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项目审批。

5.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执业登记事项审批。

6.医疗广告的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审核。

7.护士执业注册部分委托的职责。

8.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4.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5.加强促进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的监督。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六)指导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七)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八)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治维稳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指导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经费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二)改革与规划信息科。

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组织全市重大卫生和计划生育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全市卫生计生深化改革;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三)法制监督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贯彻执行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规范全市卫生行政执法;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重大卫生违法案件。

(四)卫生应急与保健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指导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保障。监督市级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崇左市保健对象、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崇左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承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动员组织群众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组织开展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审核上报工作;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开展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组织卫生检查和效果评价;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参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督查、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级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的工作;管理各类艾滋病防治项目和科研项目。

(六)医政医管科教科。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指导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管理和评价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指导全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疗临床重症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临床药学、临床实验室管理、血液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处置工作;承担港澳台投资者在市内设置独资医院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及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并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计生服务、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重点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指导全市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七)基层卫生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规划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拟订基层卫生人员和新农合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八)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计划生育和出生缺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项目,管理妇幼与人口计生相关信息;依法监管妇幼卫生、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

(九)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科。

拟订和实施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协调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配置,负责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管理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技术项目,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指导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及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以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为重点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全市中医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中医民族医机构的结构布局及改革;监督执行全市中医民族医机构管理规范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入标准;组织开展全市中医民族医机构校验及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检查和监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十)考核督查科。

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牵头对直属单位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国家人口监测平台、广西人口计生综合信息平台、考核评估直报平台等平台直报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指导县(市、区)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流动人口管理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二)宣传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业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负责审核离退休人员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优待;承担扶贫助困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人事科(对外交流合作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科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代管市计划生育协会。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崇左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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