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我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我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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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我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4〕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我区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8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我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查将在全市7个县(市、区)的街道、乡镇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小区约2.4万人,调查对象为居住小区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节点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时间节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领导我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崇左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成员单位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等资料;市财政局负责调查经费保障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搞好新闻宣传,以及协调相关新闻媒体组织宣传。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后,协调小组自行撤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四、调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2015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调查工作的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仅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信息支持,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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