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崇政办发〔2015〕37号:
颁布日期:2015-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崇左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崇左市委员会、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崇左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崇发〔2014〕12号),设立崇左市农业局,为崇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崇左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审批职责。

2.根据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以下职责下放县(市、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

1.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2.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3.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

4.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工作委托江州区人民政府实施。

5.除自治区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以外的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6.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7.内陆捕捞渔船捕捞许可证的核发。

8.17.6千瓦(含17.6千瓦)以上内陆捕捞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

9.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

10.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11.船长12M以下渔业公务船的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12.渔业船舶登记事项。

13.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草种杂交等经营许可证核发。

14.内陆地区乙类渔业职务船员资格认定。

15.根据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增加的职责。

接收自治区农业厅下放的职责。

1.农药广告内容审查职责。

2.从外省调入应施行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统筹管理。

2.加强农产品生产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3.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对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和农村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具体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重大举措,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三)研究提出全市农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案,制定农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作物基地(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产业体系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指导全市农作物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作物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负责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

(五)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六)负责全市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七)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大型农业工程和农民增收措施。

(八)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重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导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九)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协助自治区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有关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参与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含植物内部检疫)。

(十一)拟订全市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措施;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参与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编制全市甘蔗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引进、繁殖、推广甘蔗良种,有效提高单产和糖分,组织实施各项甘蔗科研生产项目,为甘蔗种植提供全程服务。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草拟本市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涉及水产畜牧业的财税、价格、保险等政策制定。

(十四)负责提出全市水产业、畜牧业(含饲料工业)和兽医管理的工作意见,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渔业、畜牧业(含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水产畜牧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水产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水产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水产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水产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十五)组织拟订促进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水产畜牧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水产畜牧业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畜牧产品品牌。

(十六)负责渔政管理和承担渔业维权巡航。组织、管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水域生态及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代表国家向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承办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的工作;监督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牵头管理外来水生动植物物种。

(十七)承担水产畜牧业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水产捕捞和养殖、畜产品养殖、加工、流通、新兴水产畜牧业发展及水产畜牧业机械化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水产和畜牧原(良)种场、渔港、现代水产畜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指导渔业水域、草原、宜渔滩涂和水域以及水产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水产畜牧业节能减排和水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水产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水产畜牧业、循环水产畜牧业等的发展。

(十八)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十九)承担提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信息。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水产种苗、草种、种畜禽、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检验检测。拟订水产畜牧业有关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二十)承担水产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水产畜牧业灾情,组织种苗、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二十一)管理水产畜牧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水产畜牧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水产畜牧业经济信息,负责水产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行业信息服务。

(二十二)拟订水产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负责水产畜牧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自治区外水产畜牧业先进技术,指导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水产畜牧业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拟订水产畜牧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畜牧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水产畜牧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水产畜牧业社团组织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发展服务。

(二十四)组织水产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对外渔业开发;管理水产种苗、种畜禽及技术的引进和出口工作;承办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水产畜牧业提供项目贷款及提供援助的事务,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二十五)承办崇左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崇左市农业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助机关科(室)及直属二层单位的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出版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及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国、全区农业劳动模范评选和全区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及全市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党群工作。牵头协调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承办局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组织全市农业系统劳动人事统计、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等工作。

审核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案,跟踪检查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成果,负责组织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干部培训。

(二)政策法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参与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政策法规建议,负责农业和农村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及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业执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法规咨询;负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农业行政执法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监督农业产业政策和各项措施的实施,监督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协作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负责种子生产、市场执法、监管及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干部职工普法教育的有关工作。

负责全市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产品及相关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归口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和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监管、市场准入和打假扶优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追溯体系建设和农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三)糖料科。

研究并提出糖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组织建立健全糖料作物良种繁育推广体系;负责国家糖料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负责农业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和管理,组织制订全市农业财政资金年度计划,负责基建项目、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业开发和示范性项目、农业利用外资等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价格和保险的政策建议;组织编报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部门预算和决算、部门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和组织本局系统和直属单位审计的有关工作。综合平衡农业系统利用资金、农用物资等规划与计划;负责办理劳动工资、会议接待、物资采购的财务结算工作。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固定观察点的工作;参与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五)市场信息与科教管理科。

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生态休闲观光旅游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全市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产品营销促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农产品流通;指导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与现代化管理;组织、保护和发展全市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工作,拟订全市农业信息项目计划和制定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农业统计、信息采集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和信息服务。负责农产品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的发布工作;调查、收集、整理农业生产及农村经济运行动态、农业灾害情况等;负责各种灾害应急预案编写及实施。指导县(市、区)开展信息服务,管理全市农业信息网络和队伍建设。

研究指导提出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指导农业科研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归口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农业科技推广和科技试验、示范场(站、所)工作;协调农科教结合;组织草拟全市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协调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培训工作;对口指导农业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协助自治区农业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提出外向型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收集国内外农业发展动态,协调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对外农业招商引资;负责承办本机关和本系统出国人员报批工作。

(六)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研究编制主管农业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等农业专项计划与规划;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科学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农业资源调查、区划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组织监测农业资源增长动态,依法和根据授权综合管理农用地、水域等;编制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抓好农业区域开发治理的实验区工作。

研究并提出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拟订粮食、油料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指导实施;具体负责优质粮油产品质量标准的拟订和组织审定;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负责粮食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负责旱、涝、冰冻、冷以及主要病虫害等农业生产灾害发生的应急管理。

拟订全市经济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性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提出经济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案,组织经济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方案的制定、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负责组织经济作物基地(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

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负责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工作检查验收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日常工作。

(七)水产畜牧兽医综合科。

协助水产畜牧兽医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起草水产畜牧兽医局综合性材料、重要报告和文件;承办水产畜牧兽医局综合性会议、文秘、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水产畜牧兽医局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制定水产畜牧兽医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产畜牧兽医局治安综合治理、计生、劳动工资、财务管理、车辆管理、机关大院环境美化及管理等工作;承办水产畜牧兽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职称申报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承办水产畜牧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承办组织农村劳动力转业培训的有关工作;承担节能减排的有关工作。

(八)渔业管理科。

拟订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渔业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指导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健康养殖、循环经济、优势品种产业开发工作;负责水产良种选育、引进和原良种的管理;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病害防治体系建设和防治、防疫检疫工作;参与实施政府间渔业协定和有关国际渔业合作的相关工作。负责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辖权。牵头负责水产畜牧兽医行政审批工作。

(九)畜牧与饲料科。

拟订畜牧业、饲料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畜牧业、循环畜牧业工作;指导畜牧业良种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地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和草地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管理;指导草场资源建设、饲料资源开发。

(十)兽医科(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拟订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划、计划、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预警;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拟订兽药、兽医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及兽医医政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承办兽药审批的审核工作。组织拟订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拟订水产畜牧产品及相关养殖投入品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与市场信息科。

草拟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水产畜牧行业发展规划建议,组织水产畜牧行业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水产畜牧兽医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水产畜牧行业法规宣传、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拓展工作,负责市场信息分析和发布;协调行业产品加工流通、产业化经营,指导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组织建设。

(十二)屠宰行业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屠宰企业开展屠宰环节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落实国家补贴政策;组织开展屠宰行业有关业务培训;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

四、人员编制

崇左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含崇左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农艺师(副处长级)1名;崇左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1名,总兽医师(副处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崇左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崇左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工作由崇左市农业局统一管理,有关水产畜牧兽医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崇左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负责,重大问题由崇左市农业局党组决定。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崇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崇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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